Meryl 發表於 18-6-12 09:33 
2月6日的事件,無死亡,只有打、砸、燒,無搶,最多只可以叫做嚴重衝突。傳媒同政府用暴亂和騷亂來形容事 ...
如果要用主觀感覺來為事件定性,我和你都有不同看法,法庭經陪審團裁決,再由於法官判刑,中肯公平程度一定比個人主觀感覺大。
或者可以看看法例: 香港法例第245章的《公安條例》,第18條是關於非法集結,條文顯示,凡有3人以上聚集,他們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他人認為該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此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color=rgba(0, 0, 0, 0.78)]要達至暴動罪,則要先確立有一個合乎以上條件所定的的非法集會,該集會確實破壞了社會安寧,參與該集會的人,便有可能觸犯暴動罪。
旺角事件有打、砸、燒,有沒有搶和是否成為暴動沒有關係,有搶也不一定是暴動。至於沒有人死亡,我已說過是僥倖,事實上的確有 「殺」的行為,不過是不成功而已。如果說我用磚打人,但沒有想過磚頭會傷人甚至令人死亡,這只是狡辯。一場有組織,有預謀,有攻擊武器的超大型非法集會,引致他人受傷,破壞社會安寧,我覺得絕對是暴動。
暴動最主要成立的因素是破壞社會安寧,如果說旺角事件沒有破壞社會安寧,是妖言惑眾。一場有組織,有預謀,有攻擊武器的超大型非法集會,有襲警行為,引致他人受傷,財物受損,破壞社會安寧,我覺得絕對是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