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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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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發表於 24-10-22 19:09 |只看該作者
loveclementine 發表於 24-10-22 19:05
你繼續自己答自己得啦!
唔使再回覆

我咪解釋咗畀你聽點解要公平審訊囉,邊個知背後有冇同謀?邊個知事件真相? 我唔使公平審訊,你認為應該判乜嘢?打手板會唔會太重 到時你又出嚟講,要審就要公平審訊,如果唔係不如學黃屍暴徒私了 始終都係露出馬腳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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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龍年勳章


122#
發表於 24-10-22 19:30 |只看該作者
loveclementine 發表於 24-10-22 23:05
你繼續自己答自己得啦!
唔使再回覆

別有用心嘅人問非所答,好煩!



男爵府

積分: 9591


123#
發表於 24-10-22 19:35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本帖最後由 tkinwong 於 24-10-22 19:35 編輯

台灣嘅要求係,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通過官方渠道處理, 即係要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同中華民國政府部門有官方來往,特區政府係冇辦法做得到。

就算一九年嘅條例通過咗,其實台灣都係唔會接收。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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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發表於 24-10-22 19:44 |只看該作者
fannychau 發表於 24-10-22 19:09
我咪解釋咗畀你聽點解要公平審訊囉,邊個知背後有冇同謀?邊個知事件真相? 我唔使公平審訊,你認為應該判 ...

好懷疑某人成日話唔使公平審訊,係唔係同呢一單案有關係?會唔會係同謀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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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發表於 24-10-22 20:09 |只看該作者
小平媽媽 發表於 24-10-22 18:31
係唔係而家仲駛緊錢保護緊佢?
都冇人知係情況,不過呢個階段唔係錢唔錢嘅問題,因為佢己經係自由人,只要佢出外可能導致其他人有危險,或會被人利用,,,


瑪瑙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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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發表於 24-10-22 20:14 |只看該作者
fannychau 發表於 24-10-22 18:12
殺人犯自首,有乜難題?

咁你話冇難題就冇難題啦,我又唔係話事人。

一切有為法  如夢幻泡影  如露亦如電  應作如是觀


欲知前世因  今生受的是   欲知來世果  今生作的是


大千世界  無罣無礙  自去自來  自由自在  要生便生  莫找替代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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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發表於 24-10-22 20:2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ilovehuman 於 24-10-22 20:27 編輯
tkinwong 發表於 24-10-22 19:35
台灣嘅要求係,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通過官方渠道處理, 即係要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同中華民國政府部門有官方 ...

台灣吾收係佢地嘅事,呢啲可以日後聲討佢,但香港起碼有條例令佢冇得做自由人,我吾明點解咁多人為咗自已立場可以覺得呢個法例上嘅漏洞係可以有得佢囉,根本香港好多人吾知秘撈啲乜嘢,所以先咁驚,呢幾年犯案好多係 毒品同埋詐騙案,啲黑暴主腦搞亂香港除咗政治資金,我諗班人想趁當時方便運毒啦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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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發表於 24-10-22 20:24 |只看該作者
moonlight9198 發表於 24-10-22 20:14
咁你話冇難題就冇難題啦,我又唔係話事人。

唯一難題係臺灣省玩嘢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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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發表於 24-10-22 20:29 |只看該作者
ilovehuman 發表於 24-10-22 20:22
台灣吾收係佢地嘅事,呢啲可以日後聲討佢,但香港起碼有條例令佢冇得做自由人,我吾明點解咁多人為咗自已 ...

你要明白未經審訊,點可以當佢係罪犯? 所有地方都有同樣問題,而家係臺灣省不顧法律,政治淩駕法律,你認為法例可以隨便改,為咗一個承認在香港非管轄地方謀殺嘅疑犯改變法律?

首先未經審訊,佢都唔屬於係罪犯,只係疑犯,第二,而家懷疑觸犯法例嘅地方係臺灣省,香港冇權審。第三,英國留下法例係寧縱莫枉,我真係唔明白你想點樣修補法律。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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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發表於 24-10-22 20:37 |只看該作者
fannychau 發表於 24-10-22 20:24
唯一難題係臺灣省玩嘢
咁香港都要有條例令到殺人犯吾可以做自由人呀,同埋台灣巧立明目拒收,其實作為一個香港人應該要好似以前咁聲討台灣,不過宜家只係有人為政治立場犧牲公義之嘛,如果搵內地出手,除咗打仗,根本就冇佢符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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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發表於 24-10-22 20:53 |只看該作者
ilovehuman 發表於 24-10-22 20:37
咁香港都要有條例令到殺人犯吾可以做自由人呀,同埋台灣巧立明目拒收,其實作為一個香港人應該要好似以前咁 ...

首先一日未通過審訊,一日都係疑犯,而唔係殺人犯。你要拘留一個人,都要按照香港法例,而家係有客觀證據懷疑佢喺臺灣省犯案,從法律觀點佢冇喺香港犯法,香港不能因此而將佢拘留。


其實陳同佳大可以離開香港,就可以永遠逃避法律責任,但佢而家仍然受看管,我估一方面係佢自己同意,另一方面可能係保護,因為有好多人都唔講道理覺得佢係引起2019年事件,對佢不利。


我相信冇人可以俾到一個解決嘅方法,其實香港都有好多同類案件,法律係寧縱莫枉,好多律師都用唔同方法喺程序上令顧客逃過法律制裁,點解呢件事你特別上心?點解你唔為其他法律漏洞而發聲?我從來唔覺得香港法律係完美,但經歷好多年好多年嘅修改,我覺得香港法律制度屬合理。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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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發表於 24-10-22 21:1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ilovehuman 於 24-10-22 21:24 編輯
fannychau 發表於 24-10-22 20:29
你要明白未經審訊,點可以當佢係罪犯? 所有地方都有同樣問題,而家係臺灣省不顧法律,政治淩駕法律,你認 ...

你頭一點已有問題,如果香港犯法,有人舉報, 係咪未審之前都會搵條列捉咗個疑犯先呢,呢到嘅處理方法你話係咪世界都通行呀,好喇,宜家台灣已公認有殺人犯,公開 通緝,係香港係咪應該有條例捉咗 疑犯先,再去等 法律程序去審判佢,呢個玩法,我問你大多數國家或地區,係咪本身應該有條法例去協助處理呀,呢啲本身同政治冇關嘅案,係咪更加應該雙方都一早有條法例處理呢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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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發表於 24-10-22 21:3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fannychau 於 24-10-22 21:33 編輯
ilovehuman 發表於 24-10-22 21:18
你頭一點已有問題,如果香港犯法,有人舉報, 係咪未審之前都會搵條列捉咗個疑犯先呢,呢到嘅處理方法你話 ...

其實你識唔識香港法例?如果我舉報你謀殺,你係咪謀殺犯?我可以係誣告你,亦可能有好多其他冤情,亦可能有好多原因喺背後,亦有好多可能係同謀,亦有可能當時精神失常,亦有可能當時受到威脅... 下刪100個可能

因此,從來都係唔係淨係呢單案,未經法庭審訊只可以稱為疑犯,法庭定罪後先至係罪犯。

正正係呢一點,先至有地方與地方之間法律協助,正如現時有好多違反香港法律嘅逃犯去咗英國,嗰啲係咪罪犯? 係咪應該要有法例拉嗰啲英國罪犯?

你話臺灣公開有殺人犯,公開通緝,你認爲香港有冇權通緝?香港有冇權執法? 你要搞清楚執政者必須依法執政,如果你夾硬修改法例,只係會更容易比佢打甩,法律係公正嘅基礎上。

你講得啱,香港同臺灣省之間之前係有協助,之前亦有同類情況發生,但今次臺灣省唔肯合作,因為臺灣省想當自己係國家,想香港用國家嘅待遇同佢合作,想利用呢個事件,點解你會認為香港問題而唔係臺灣省問題,冤有頭債有主,你應該開post聲討臺灣省。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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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發表於 24-10-22 21:3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ilovehuman 於 24-10-22 21:38 編輯
fannychau 發表於 24-10-22 21:32
其實你識唔識香港法例?如果我舉報你謀殺,你係咪謀殺犯?我可以係誣告你,亦可能有好多其他冤情,亦可能 ...

你再睇清楚人地頭幾句先答,你又答錯嘢,邊個救吓我,今日好攰,冇氣回,嗱,比你做著樓主先,比你 痛快 講埋去


侯爵府

積分: 24245


135#
發表於 24-10-22 21:39 |只看該作者
fannychau 發表於 24-10-22 21:32
其實你識唔識香港法例?如果我舉報你謀殺,你係咪謀殺犯?我可以係誣告你,亦可能有好多其他冤情,亦可能 ...
吾係喎,你尾句都有認同我喎,,我又冇咁攰了


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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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發表於 24-10-22 21:40 |只看該作者
lovececing 發表於 24-10-22 13:14
其實冇講話唔俾佢入境喎,只係話唔會當係自首去減刑咋麻

吾簽證比佢喎,點入到境?買機票去到台灣都要原機反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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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發表於 24-10-22 21:4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fannychau 於 24-10-22 21:51 編輯
ilovehuman 發表於 24-10-22 21:39
吾係喎,你尾句都有認同我喎,,我又冇咁攰了

我邊有認同你?請指出


侯爵府

積分: 24245


138#
發表於 24-10-22 21:5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ilovehuman 於 24-10-22 22:00 編輯
fannychau 發表於 24-10-22 21:45
我邊有認同你?請指出

你話,你講得啱,香港同臺灣省之間之前係有協助。。嗱我 quote 出嚟咋,仲有我想講我一直冇話台灣冇問題,只係冇佢符咋,咁冇佢符,咁咪香港到諗計仔囉,我成日覺得 呢個世界有好多事冇辦法百分百完美解決, 咁諗下做得幾多咪幾多囉


男爵府

積分: 6381


139#
發表於 24-10-22 21:56 |只看該作者
其實已經不是有冇引渡協議的問題
我理解的引渡協議係由別一個地方執法
由官方送返犯案地點?
但陳佳同係自己選擇回台灣,但台灣玩政治(不顧已死的受害者)不比陳佳同回台灣協助台灣司法部門執法、
台灣綠營真係冇人性
陳佳同未受審,身份是無罪人,咁台灣又用什麼理由拒絕陳佳同去台灣「行一轉」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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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發表於 24-10-22 22:0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fannychau 於 24-10-22 22:08 編輯
ilovehuman 發表於 24-10-22 21:55
你話,你講得啱,香港同臺灣省之間之前係有協助。。嗱我 quote 出嚟咋,仲有我想講我一直冇話台灣冇問題 ...

你話地方與地方之間,應該有法例互相協助應對跨境罪案問題。我認同你這一點,但臺灣省唔肯合作,陳同佳並非在香港犯法,香港說服陳同佳自首,並同意將陳移交臺灣省,臺灣省拒絕所有方案,連陳同佳自首都唔肯。

你成日都話要諗計,一切都要有法例依據,否則不公平審訊你會永遠放生陳。

香港執行任何法例都要有法例依據,香港已主動聯絡臺灣省將陳同佳移交,你認為還可以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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