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stawan 發表於 13-9-16 23:02
由入境處的Q & A睇出, 樓主可以向入境處報告, 從而讓該工人姐姐2星期之內出境~
之後, 就算他想在香港再找工作,也因為要跟新僱主重定合約,而趕不及2星期內完事, 他必須返回自己國家再重新申請.
其實,很多時候,我都會跟朋友說,若工人姐姐有問題,一定要申報入境處. 工人姐姐最怕的,就是被遣返, 因為重新申請出國工作,他們也要再付一堆費用~

tristawan 發表於 13-9-16 23:16
14日內, 佢地係簽到約, 但入境處唔係14日內就批到份約喎~
另外,其實斷約果陣,我地僱主都要出機票比佢走,咁我地可唔可以直接送埋個工人去機場,睇住佢走?唔好比佢返AGENT度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