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Offer”與“邀約﹙Invitation to treat﹚”的分別 | ||
| 在法律上,有一種情況看來十分像是一個要約﹙OFFER﹚,但另一方即使 接受 它也不會構成合約。這個異例在法律上稱為「邀約」﹙INVITATION TO TREAT﹚即邀請對方發出要約。 | ||
| ★ Invitation to treat : A邀請B提出要約﹙Offer﹚, B於是提出要約﹙Offer﹚給A, 而A之後表示接受﹙Acceptance﹚, 才構成合約Contract。 | ||
| 例一: 超級市場將標明價錢的貨品放在貨架上,只構成邀約,顧 客認為滿 意,拿到收銀員柜檯上,才構成顧客向超級市場作出要 約(OFFER), 收銀員有權拒絕接受要約(例如因價錢有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