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臨本署
市民可以親臨本署投訴。本署的當值主任會接見市民,了解情況及接受投訴。
電話投訴
市民假如不能以書面適當地陳述投訴事項,也可以來電本署提出投訴:
a. 投訴內容必須簡單清楚,投訴人應能夠在15分鐘內說明投訴事項。原則上,所涉部門應不多於兩個;
b. 為確保投訴事項的記錄真確無誤,本署在徵得投訴人同意後,會把談話內容錄音。如果投訴人不同意錄音,可改以書面或親臨本署提出投訴;
c. 本署人員會在投訴表格筆錄談話重點,然後郵寄給投訴人核實;以及
d. 本署在收到投訴人簽署作實的投訴表格後,會著手處理並以書面方式聯絡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