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講得啱!賤人只係搵個藉口入稟啫(在入稟時無需要提交證據的)!佢目的係要攞錢啫(臨時/贍養費吖嘛),咁佢用有第三者單方面申請,就可以分居一年即刻入稟囉(唔洗等兩年吖嘛),咁On Nam要做誓章抗辯,跟住又要交換文件等等啦....由始至終都無打到佢個離婚case,過完堂後,就排期處理臨時贍養費先吖嘛,而處理臨時贍養費只係睇大家個經濟狀況,法官大人根本仲未理會d 證據/文件,賤人由頭到尾都只係講之嘛,從無證據證明On Nam 有第三者,但係一個有固定工作收入,一個話無收入.....咁On Nam係咪好危險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