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rce:
http://www.ird.gov.hk/chi/pdf/c_dipn18.pdf
丈夫與妻子分開居住
6. 第 2(3)條規定,在下列三種情況,丈夫與妻子須被當作互相
分開居住:
(a) 根據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的一個具管轄權的法院的
判令或命令而分開居住;
(b) 根據一份簽妥的分居契據或任何具有相類似效力的
文書而分開居住;或
(c) 在局長認為很可能是永久分居的情況下分開居住。
7. 如果丈夫與妻子根據 (a) 或 (b) 段分開居住,出示指定的
法律文件的副本會被接納為分居的充分證據。如果 分居的正式法律
程序尚未展開或完成,該對夫婦就須要証明他倆的 分居可能是永久
的。由於各種情況的有關環境不同,本局會按照其 實況審核每個個
案。正在進行分居法律程序的證據,一般都會獲得 接納。如無任何
形式的法律程序,本局一般亦會接納由各配偶發出 確認分居日期以
及分居可能是永久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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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免稅額
47. 納稅人如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獨力或主力撫養一名
子女,而他或她有權就該子女申索子女免稅額,則 可申索單親免稅
額。該 免 稅 額 為 單 一 款 額,不 會 按 有 關 子 女 的 數 目 而 增 加。「 獨 力 或
主力撫養」一詞與子女的監護責任有關,即對子女 的日常照顧、管
教、福祉及管束,而舉證責任須由作出申索的納稅人承擔。 (見 Sit
Kwok Keung v. CIR, 5 HKTC 647)
48. 然而,若該人於有關課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屬已婚而並非與
他/她的配偶分居,或在該課稅年度內只曾對該子 女的供養及教育
作出貢獻,將不獲給予免稅額。若子女的監護權於 該年度中有所變
更,免稅額通常將按時間基準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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