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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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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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3-2-6 19:49 |顯示全部帖子
本帖最後由 BKFinder 於 23-2-6 20:02 編輯

唔知會發展成點
如果對方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則可屬罪行,即使當事人未有受到傷害,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而如果當事人實際有因而受到指明傷害,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當時人亦可再就相關刑事罪行作民事索償。

原文網址: 給十九歲的我|簽署同意書成爭議主角 | 香港01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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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3-2-6 20:53 |顯示全部帖子
esmehouse 發表於 23-2-6 20:41
依間學校算吧啦,修例風波老師又出去搞事,現在又搞壇咁嘅嘢出嚟
...
女拔也有

其他名校學生有整人鏈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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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3-2-6 22:48 |顯示全部帖子
zitamamama 發表於 23-2-6 21:29
最好大家都唔好讀,讓個位比我。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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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3-2-6 23:24 |顯示全部帖子
本帖最後由 BKFinder 於 23-2-6 23:25 編輯
mondd 發表於 23-2-6 23:06
黑暴期間咁多警察俾人起底,又唔見私隱公署出嚟做嘢? 而家咁落力。

對。你咁講都覺。


頭先張小姐上左東張,見佢好詩文,我之前以為佢係夾硬來性格d人,見到佢談吐似乎佢唔係果d
似乎佢係追求拍到好野但疏於溝通的人。

親政府的人成日被人洽又一例證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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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3-2-7 08:44 |顯示全部帖子
本帖最後由 BKFinder 於 23-2-7 08:48 編輯
peaceaa1122 發表於 23-2-7 08:26
在呢個情況,我諗有份推去公演的有關人等,會用不同方法聯絡受害人,等佢地不提出起訴或撤銷控訴 ...

而家私隱署直接聯絡可主動向事主取料,校方巳不可能做你那些舉措做左亦冇效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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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3-2-7 12:54 |顯示全部帖子
babe2010 發表於 23-2-7 08:58
最好人地唔報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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