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父母死亡后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关于生父母或继父母的死亡是否会引起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及法理,实践中对于该种情况下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解除一般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若生父母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继父母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仍有继续抚养的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并不因继子女生父母的死亡而解除。但若孩子另一方生父母要求将孩子接走,继父母表示同意且不再继续履行照顾、教育义务的,法院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认为双方继父母子女关系已经解除。
(2)若生父母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抚养关系,且继子女已经成年的,此时一般认为双方抚养关系已经形成,由于继父母在继子女的成长中尽了主要义务,因此继父母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双方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3)若生父母死亡,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尚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原则上认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首先基于孩子的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当婚姻关系因一方的死亡而不存在后,双方之间就没有了形成抚养关系的基础,故而认为双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但是,实践中存在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仍然对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进行抚养,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而定。
(4)若继父母死亡,死亡前已经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此时无论子女是否已经成年,这种抚养关系已经形成,因此双方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因一方的死亡而解除。
(5)若继父母死亡,死亡前尚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此时由于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再可能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着一方死亡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