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開案陳詞指,指事主X於2021年4月在一電訊公司任兼職,被告亦是該公司的員工,在元朗一間分店工作,兩人因此認識。
案發前數天,被告邀請X到其住所,出席同事的聚會,X以為其他同事都會出席答允。她於2021年4月19日晚上和被告乘搭的士到被告青龍頭村住所,到達時才發現沒有其他同事,被告稱其他人稍後會到。
X稱在單位內,被告曾向她遞上大麻,但X拒絕吸食,被告自行吸大麻和抽煙。X飲過啤酒上廁所,她如廁後,被告再向她遞上一罐已開的啤酒,X稱飲用時嗅到大麻味,但不肯定氣味是否來自啤酒。她喝後感到頭痛和暈眩,躺在床上休息時。遭被告脫去衣物,並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發生了性行為。X稱她曾叫:「唔好。」但被告未有理會。
X之後再上廁所,並曾致電叫母親幫她電召的士,母親只給了她電召的士的電話。她當時未有把被姦的事告知母親。她出浴室時,指被告再把她推到床上,再強姦X。
X之後自行乘搭的士離開,途中和友人Y通電話並告知事件,Y的男友代為報警,被告於4月30日被捕。
7男陪審團其實對女方公唔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