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生與關小姐在香港相識,後來發展至親密的合作夥伴關係,報稱沒有結婚。
2016年/2017年︰曾先生報稱2016年至2017年期間到芬蘭一所大學進修,關小姐以配偶居留許可陪同至當地。翻查資料,芬蘭政府規定同居最少兩年,便可申請該居留。
2019年︰關小姐懷孕並在居所中自行分娩,誕下長女CS Tsang,惟一個月後夭折。報稱曾修讀護理課程的曾先生,當時採用嬰兒復蘇法無果,救護員到場亦展開救援,但最終搶救無效,兩人其後遭芬蘭警方控告涉嫌遺棄及嚴重疏忽照顧殺人。不過關小姐報稱長女是自然夭折死亡,死因是心臟病及腦膜炎。
2021年︰關小姐再次懷孕,10月再次在芬蘭的居所中自行分娩,誕下次女Lily。
2022年︰關小姐報稱芬蘭政府以Lily屬於港人身份為由,拒絕接受辦理其出生登記,芬蘭警方更無搜查令突擊上門檢查Lily狀況,令他們感到當地並「不安全」,於是在芬蘭銀行取走戶口內數萬元歐羅(即約數十萬港元),然後一家三口離開芬蘭,遷往瑞典,由於他們沒有居留身份無法租屋,只能在不同旅館輾轉停留。
瑞典警方12月在二人暫居的貨車上發現該筆現款,由於金額大,當地警方根據防洗錢程序,以涉嫌偷錢及「洗黑錢」將二人分別單獨囚禁,同行的Lily則交由瑞典林雪坪(Linköping)社福局看管。他們報稱瑞典警方調查3日未有發現犯罪證據,決定不提出起訴,遂將二人轉交瑞典移民局拘留,惟社福局指控二人未為Lily辦理出生登記,又以疏忽照顧為由,自此沒有解除Lily的監護令。
根據後來英國法庭文件引述瑞典林雪坪(Linköping)行政院提交的報告,指出Lily被帶走照顧時僅穿着睡衣,身體骯髒,並患有嚴重濕疹和牙齒嚴重受損,瑞典社福局對他們的照顧能力存有疑慮,因而決定接管Lily,並安排至寄養家庭照顧。
同年12月17日,二人在社交平台Facebook開設「Save Lily」專頁,自此不斷上傳Lily的生活照及相關法庭文件。
2024年︰二人報稱,瑞典移民局1月同意一家三口撤銷庇護申請,持有BNO(即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曾先生,攜同關小姐3月自行購機票離開瑞典,到英國生活一段時間,惟瑞典社福局仍維持Lily的監護令,禁止接走。其後他們向瑞典法院上訴,但關小姐聲稱被當局以「已離境」為由拒絕受理,曾先生同年向英國政府為Lily申請遣返令,最終失敗。
即目前Lily屬於歐洲無證兒童處境,並無出生證明文件可供證明。
2025年︰曾先生及關小姐報稱芬蘭警方2025年撤銷控罪,即上述的遺棄及嚴重疏忽照顧殺人罪。不過根據他們提供的文件顯示,當地警方認為他們涉嫌犯有重罪,只是案件無重要的公共或私人利益需交由地方法院審理。
2026年4月︰根據二人報稱Danny出生約兩個月,可推斷關小姐4月在香港家中自行分娩誕下幼子Danny。至於他們何時回港暫未有資料。
2026年5月27日︰曾先生與關小姐向民建聯深水埗區議員張德偉求助,並上傳至「Save Lily」專頁分享。
2026年5月28日︰「Save Lily」專頁在社交平台引起熱議,他們當日早上接受《香港01》邀請,相約在下午1時到西九龍中心美食廣場訪問。二人為方便照顧帶同Danny現身,關小姐在訪問期間一度背向記者,為兒子餵哺母乳,其後下午近3時訪問完結,二人稱準備帶Danny到附近游泳池嬉水。
另外男方報稱擁有物理治療理資格,女方報稱具備教師資格。二人稱一家三口正與婆婆同住在深水埗區一個單位,每日專心照料Danny,透過兼職工、過去的積蓄,以及家人經濟支援維持生活,有時候婆婆也會幫忙提供照顧。
2026年5月31日︰二人要在入境處要求的限期內,為Danny申請出生登記,但他們不願提供DNA作證明,即Danny將成為「Lily 2.0」,在香港將成為沒有身份的小朋友,事件再次引起網上熱議。而社署當時在報道中回應指,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會按其福利需要提供適切協助。
2026年6月2日上午︰「Save Lily」經過數日已發酵成全城關注的事件,當中立法會議員管浩鳴、社福界立法會議員陳文宜、以及前社福界立法會議員狄志遠和另一前議員江玉歡,都表示高度關注。
另一邊廂,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上午出席職安健創科博覽時表示,6月1日才成功透過電郵聯絡家長,正積極爭取接觸Danny,希望可安排健康檢查與評估,首要任務為小朋友的健康和安全,會持法理情兼顧,全力跟進事件,強調目前最重要是爭取與二人見面。
2026年6月2日下午︰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見記者時表示,警方在長沙灣區以疏忽照顧兒童罪拘捕兩人,Danny則送往醫院檢查,又指他們未能提供任何醫療紀錄、妊娠期的相片、拒絕DNA配對等。他質疑嬰兒出生後未曾身體檢查,很明顯已構成疏忽照顧,呼籲父母盡快出示證據,否則政府則需思考後續如何處理。
2026年6月2日晚上︰社署表示,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一直與相關部門緊密聯繫,並採取聯合行動,即日將當事兒童護送到醫院接受檢查及評估。社署正向法庭申請保護令,以保障其福祉;並與相關人士進行多專業會議,以兒童的最佳利益和身心健康為首要考慮,為其訂定合適的福利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