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5: 為保障公眾健康,已獲註冊的藥劑製品受各種不同的銷售管制。在香港,《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附表10內的《毒藥表》詳列出被界定為毒藥的成分。而某些毒藥則再按照其效力、毒性及潛在副作用而被歸類於《毒藥表》內不同分部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內其他不同的附表。
此分類將決定它們在銷售時會受到甚麼程度的管制。例如不含任何毒藥或含第II部毒藥的藥劑製品均泛稱為成藥,前者可於任何零售店鋪銷售,而後者只可於獲授權的毒藥銷售商(俗稱藥房)及列載毒藥銷售商(俗稱藥行)售賣。含第I部毒藥的藥劑製品,則只可在有註冊藥劑師在場及在其監督下於藥房銷售。
某些第I部毒藥被進一步分類為附表1及附表3毒藥,而它們在零售層面銷售時亦有額外的限制。在銷售含第I部附表1毒藥的藥劑製品時,更須保存有關的銷售紀錄,內容包括銷售日期、購買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及簽署、藥物的名稱及數量、以及購買藥物的用途。就含有處方藥物(第I部附表3毒藥)的藥劑製品,更必須在有註冊醫生、註冊牙醫或註冊獸醫所發出的處方授權下才可銷售。
抗生素條例(第137章)所定義的抗生素,以及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所定義的危險藥物,亦屬處方藥物。
http://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pharmaceutical_trade/guidelines_forms/faq.html
問.13如果我有剩餘的藥物,可否於互聯網上出售?
答.13在香港,藥劑製品必須獲註冊後才可銷售。銷售任何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會觸犯《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一經定罪,最高罰則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的第六級罰款($100,000)。 另外,藥劑製品若已獲註冊,其銷售亦會受到不同程度的監管(請參閱答題5)。若你在沒有適當的牌照或授權下經銷相關製品,你亦可能會觸犯相關法例。
另外,藥劑製品若已獲註冊,其銷售亦會受到不同程度的監管(請參閱答題5)。若你在沒有適當的牌照或授權下經銷相關製品,你亦可能會觸犯相關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