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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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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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4-2 00:57 |只看該作者
等了一個月, 終於有回覆...


至勞工處:

我家外傭原居地是印尼三寶龍, 她是由原居地坐巴士到耶加達,跟住搭機來香港的.
我有以下2個問題:
1. 當外傭約滿時, 我提供一張由香港至耶加達的機票, 再給巴士費用給地回三寶龍, 根據法例, 這樣安排合法嗎?
2. 以我理解合約沒有寫明僱主要提供內陸機票給外傭回原居地, 外僱來港及回原居地,只需用最直接的路(即不要兜路), 巴士或火車也可直接去到原居地,那麼巴士也是一種最直接的交通公具對嗎? 我的理解對嗎? 請糾正
3. 如給外傭巴士費或火車費由耶加達返原居地是不合法的, 那麼那樣的文通安排才合法呢?



謝謝你於2011年2月25日的電郵。繼本處在2月28日的簡覆,現回覆如下: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合約)第7(a)及(b)條的規定,僱主須於合約終止或屆滿時負

責外傭由香港返回原居地的旅費,和按日計算的膳食及交通津貼(津貼)。外傭的原

居地已列明於合約第1條。



合約內並沒有就僱主給予外傭往返原居地旅費的方式(如機票等的種類和期限)作出

規定,僱主可與外傭協議,給予外傭機票/車票及/或有關款項讓外傭自行購買機票

/車票。至於僱主需支付多少天的津貼與外傭,則視乎外傭由香港返回原居地行程所

需的時間而定,但傭工必須採用最直接的路線。惟不論採用哪種形式支付有關旅費

/津貼,我們建議僱主及外傭均應簽署及保留確認已收妥的款項或機票/車票的收

據。



勞工處處長

(關婉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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