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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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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6-4-13 07:47 |只看該作者

防泓景臺事件重演 屋苑電訊商禁向非用戶收費



【明報專訊】為回應近年大廈管理出現的問題,地政總署 6年多以來首次為大廈公契(每屋苑入伙前必須訂立,由發展商負責,訂明管理公司、業主間協議的私人契約)加入新規定,例如電訊服務方面,規限屋苑每份電訊供應合約最長限期只有 3年,另規定供應商不能獨佔電訊網絡,要開放予競爭對手,而且不能強行向不用服務的住客收費。

長沙灣泓景臺 03年入伙時,曾因為該屋苑的管理費包括寬頻上網服務及固網電話服務的費用,引起社會迴響,電訊管理局曾作出調查,而消委會亦發出指引,現時地政總署於大廈公契作出新規定且即時生效,日後落成的大廈,公契必須遵照新規定。新指引同時規定電訊網絡或接收廣播的設施,必須設於公用位置。據悉,用意亦是希望電訊網絡較容易開放。

涉款逾 10萬須招標

另外,在選擇服務供應商時,若涉款多於 10萬元或全年法團預算 20%(兩者以其較小者為準),即須以招標方式進行。

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會長孫國林表示,該會一直提倡用者自付及讓業主自由選擇的原則,所以支持上述的公契有關電訊服務的新規定,但對多於 10萬元的服務便要招標進行則有保留,他稱﹕「太古城每日都不知有多少逾 10萬元的合約批出」。法律界人士鍾沛林指出,雖然建築物管理條例 20A條,亦指出逾 10萬元或超過預算 20%便要招標進行,但及後因有案例指出這條例要與 44條的工作守則一併理解,令該條例現時仍屬於指引,坊間或沒有遵守。

業權份數新規定助組法團

另外,業權份數及管理費的計算基礎亦作出新規定,據地產界人士指出,以往曾有屋苑將公用位置的業權份數以樓面等計算,即全屋苑共 100萬方呎,公用位置佔 30萬方呎,若以樓面計算公用位置便佔了 30%業權份數,而由於公用位置的業權份數一般由發展商於入伙時交予發展商委任的管理公司,待成立法團後才會移交予法團,舊例令發展商容易擁有壓倒性業權份數以有利在管理上表決,而新規定列明公用位置只須給予一個象徵式的份數,據了解,這將有助屋苑業主成立法團。

另外,新規劃亦清楚列明管理公司必須開設銀行戶口存放基金,除非管理公司認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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