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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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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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7-4 20:45 |只看該作者
轉述一宗個案

工人做咗個多月搏炒成功。僱主根據勞工法例支付代通知金、機票等,由介紹所作見證,並要求工人簽收及打手指模作實,再去信入境處及勞工署投訴。

大約兩個月後收到勞資審裁署職員來電,才知道工人告僱主沒有支付代通知金,機票,及工人抵港後但未到工作地點的工資等。

在勞資審裁署審訊當日,工人見到僱主,即調頭離開,並向勞資審裁署職員表示自己不是當時人。由於工人缺席審訊,僱主獲判勝訴,並獲得由工人提供的合約副本。在合約副本上,僱主的身分證號碼及工人的工作地點,各有一個數目字或字母與僱主手持的合約不符,所以僱主一直不知被告。

僱主後來到警署報案,經地方法院審訊,判工人行使假文件罪成,判監一年。



香港的外傭僱主究竟有甚麼保障?
:-? :-? :-?


禁止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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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7-4 20:56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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