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是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呈請人(即你)須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
離婚呈請書一經提交,法律程序便已展開,提出呈請一方為「呈請人」,而配偶為「答辯人」。
呈請人(即你)必須證明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 你前夫曾與人通姦,而你認為無法忍受與他共同生活。
- 你前夫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你可與他共同生活,例如家暴。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你與前夫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你前夫也同意離婚。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你與前夫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你已遭前夫遺棄最少連續1年。
-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a)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b)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若你單方面提出申請,而經濟能力許可的情況下,建議找律師協助辦理,因為要處理的文件太多了!(此純為個人意見,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