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Quote:原帖由 bemybride 於 16-02-15 發表
原帖由 白羊花花 於 16-02-15 發表
雖然欠債應還錢,但係追錢債好似有時效條例,過左6年/12年就無得再追架啦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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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 如果債權人於債務指定到期還款日而不還債, 而債權人於前述日期後之六年內不提出追討欠債, 那麼在六年期滿後便會被視作放棄其追討權. 但請注意: \"追討\"是包括一切口頭, 書信, 在報張刋登啓示或法律行動之明確追收債項行動. 就算你搬左屋, 銀行揾你唔到, 只要佢寄封掛號信到你 \"最後所知地址\" (Last Known Address), 都巳被視作作出追討. 如債權人在此六年內曾提出任何型式之追討, 那麽此六年期限便會廢除, 債權人有權永遠追討下去. 此例包括所有民事債頂或索償, 不單只是針對銀行或財務機構的借貸
.........轉貼~
係可以被追一世~
大力理財篇 之 子女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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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基金真係好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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