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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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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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2-4-2 21:05 |只看該作者
好多人話自願借唔告得,但對方係講大話呃佢借喎,咁都叫自願?

詐騙: 《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在香港詐騙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詐騙的定義是欺騙或企圖欺騙而引致一位人士進行或不進行一個活動,結果引致有人得益或處於不利的情況又或者是引致有人會因此而處於不利的風險。舉例來說,一名偽冒僱主的人準備了一封信, 內容含有虛假的資料協助一名人士取得信用咭或銀行貸款已構成詐騙罪。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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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2-4-2 21:06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盜竊罪條例》第18條

此項罪名的最高懲罰是監禁十年。 金錢上的利益會由法庭檢視。有時無需是實際的得益。所以一個顧客藉假冒文件取得銀行的透支信貸後,已是取得金錢上的利益,控方無須證明有關人仕實際上有提取信貸款項。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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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2-4-2 21:06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串謀詐騙:  普通法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159A條, 除了串謀詐騙仍屬違反普通法外, 其他的串謀罪行已被法例條文取代。 串謀詐騙是控方經常選用的一項控罪因為此控罪可針對任何詐騙犯罪行為。當兩名或多過兩名人士同意進行一項犯罪活動,已經構成串謀。串謀者無需彼此認識。有時控方會建議控罪為串謀或實質罪行(substantive offence)。我們所有律師都曾在不同級別的法院為被檢串謀詐騙的人士辯護,亦能為面對要被檢控的人士提供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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