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ow~meow 發表於 12-3-29 16:40
回你另一個問題:
不過其實好似你之前係另一個post有提過,香港係三權分立,應該係司法獨立。
今次 case 涉及外國人, 而呢班外傭都係有外國國籍及來自外國地區的, 咁即係話己經涉及到國家既層次, 亦自然超出咗無主權地區的香港自治範圍, 所以釋法係絕對正常不過既事.
因爲香港既入境同居留條例唔係govern by中國。而係香港自己。
同國與國既外交無關。所以無超出咗‘無主權地區的香港‘自治範圍。
不過,好似我上面講,最主要係本來個條基本法已無解釋空間。因爲本身條例寫左係for非中國籍,亦無另外提有國籍係不適用于呢條基本法。所以我話呢個無解釋空間。
其實,說到低,基本法係基本,而政府有權力以基本法為依歸,立其他條例和法則。只要和基本法不抵觸。
所以,其實只要條條例立得好,就無問題。

當年裁決引發大批內地孕婦來港產子以獲取居港權,港府現時採取不同行政手段來堵截,都不能解決問題。
基本法24條2款(四),非中國籍人士須:
(i) 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
(ii)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及
(iii) 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方屬香港永久性居民

基本法24條2款(四),非中國籍人士須:
(i) 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
(ii)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及
(iii) 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方屬香港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 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四)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五)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四)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周歲的子女;
(六) 第(一)至(五)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資料來源:《基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