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nkpanda 發表於 11-9-30 22:27
入境條例附件1既寫法係咁
提供處長合理地規定的資料,令處長信納該人已以香港為其永久居住地,該等資料可包括以下各項─
(i) 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ii) 其家庭的主要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iii) 他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維持他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iv) 他是否已按照法律繳稅;
係外傭事件中我地常講既「四大關卡」,其實對於入境處長黎講,係「可以包括」在「處長合理地規定」既資料中,即處長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以上四項以外既資料,重點係「令處長信納該人已以香港為其永久居住地」,最終信與唔信,要否要求更多資料,係處長既權力之內.
而呢D規定,都同基本法無觸,因為問題只係出於對外傭設限,唔俾佢地申請.
gemiling 發表於 11-10-1 11:56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58條,如果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關係的條款對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案件判決,終審法院應請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
人大釋法不適用於 this case, 因為釋法 只適用于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既 case, 而外佣case 同 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 or 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