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5日 07:46
香港特區政府行政會議日前通過新的規定,只有在香港居住滿7年、且在提出綜援申請前必須在港居住滿一年(即年內離港的時間不可超過56天)的港人才有資格申領綜援和福利金。有關修例待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後,將於明年1月1日起推行。
新規定對18歲以下的兒童申請綜援及傷殘津貼沒有居住期限的限制。
香港特區政府衛生福利及食物局發言人說,政府將通過單程證計劃,繼續協助港人與其內地配偶和子女團聚。而居港期的新規定可向有意移居香港的人士傳達一個清楚的資訊,就是他們應審慎計劃,確保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在香港過自給自足的生活。發言人認為,對綜援申請人實施更嚴格的居住期限規定有助於鼓勵有工作能力的新來港人士盡可能自食其力。
在1999年3月至2002年12月期間,涉及新來港人士的綜援個案大幅增加48%,用於新來港人士的綜援開支估計由1999至2000年度的14.67億港元(佔綜援總開支的10.8%)增至2001至2002年度的17.28億港元(佔綜援總開支的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