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署重申不應指望政府照顧 內地人港生子女 二月起停批綜援
2008年4月2日
內地夫婦來港產子觸動濫用綜援風險。社署署長自二月起,不再向內地人在港所生、未成年的兒童發出綜援,以防止有人濫用。社署重申,內地父母不應送子女來港,推卸照顧親生子女的責任。
本報記者 終審法院於二○○一年裁決,內地夫婦在港所生子女,可以享有居港權,亦即有權享有本港福利。及至近年開始有內地夫婦,把在港誕下的子女,在子女還未滿十八歲,便送來港,交給在港親友照顧,並由子女向社署申領綜援。 部份個案疑濫用公帑 截至去年十二月底,已有九十宗個案因監護家庭入息超過申領綜援上限,由兒童以個人名義申領綜援個案,獲社署酌情每月發出綜援約一千五百元。然而,由於懷疑部份個案涉濫用公帑,社署由二月一日起收緊審批政策,不再批出綜援。 團體籲應酌情審批
社署署長余志穩昨天在西貢區議會稱,收緊有關政策後,至今再沒批出任何同類申請。他重申,內地父母應負起照顧子女的應有責任,不應指望特區政府代為負責。
關注居港權問題的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幹事孔令瑜重申,這類子女依法律屬香港人,在內地亦沒戶籍,特區政府應酌情審批。 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雷張慎佳稱,父母若長年將子女交他人照顧,難以日常監察,會令子女成長要冒較大風險。
當局應加強對這類父母教育宣傳,避免採用行政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