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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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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發表於 12-3-12 20:17 |只看該作者
HunterSeeker 發表於 12-3-12 20:02
你肯定次次都係?
唔該你自己去維基睇(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5%A8%E5%9C%8B%E4%BA%BA%E5%A4%A ...

謝謝指教,雙非問題和外傭居權問題,原來就是一直以來香港行使普通法玩死香港。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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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發表於 12-3-12 20:24 |只看該作者
唔理乜法勿法,總之能杜絕雙非就是好辦法!法律系死,人系生,香港民生問題最重要!

點評

heroes5  咁香港要法律黎做咩? 唔係話唔理民生, 不過亂咁黎香港死得仲快  發表於 12-3-12 20:33


複式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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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表於 12-3-12 21:10 |只看該作者
sum-910 發表於 12-3-12 20:17
謝謝指教,雙非問題和外傭居權問題,原來就是一直以來香港行使普通法玩死香港。 ...
言下之意,即係好似大陸咁行大陸法就得?
唔好講笑喇,正正是因為香港仲行緊普通法,先至唔駛好似大陸咁搞到有法不依
有法治唔行行人治,我可以話你聽會死得好快


公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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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龍年勳章 畀面勳章


44#
發表於 12-3-12 21:33 |只看該作者
HunterSeeker 發表於 12-3-12 21:10
言下之意,即係好似大陸咁行大陸法就得?
唔好講笑喇,正正是因為香港仲行緊普通法,先至唔駛好似大陸咁搞 ...

其實大陸的法制是很建全的, 但都不知為什麼實行時有這麼多問題, 就是因為很多是有法不依。


別墅

積分: 888


45#
發表於 12-3-12 21:36 |只看該作者
HunterSeeker 發表於 12-3-12 21:10
言下之意,即係好似大陸咁行大陸法就得?
唔好講笑喇,正正是因為香港仲行緊普通法,先至唔駛好似大陸咁搞 ...

如果香港無左公民黨,無左訟棍法棍,我支持行普通法!因為人地國家唔會玩法律漏洞害本土公民!


琥珀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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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發表於 12-3-13 00:2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andyKL 於 12-3-13 00:31 編輯
HunterSeeker 發表於 12-3-12 20:02
你肯定次次都係?
唔該你自己去維基睇(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5%A8%E5%9C%8B%E4%BA%BA%E5%A4%A ...

唔係人人都懂咩為之普通法及大陸法,係網上摷到此篇文章,俾唔明此2法嘅人作參考,咪吓吓硬塞自己立場之優勝。世上
無法係絕對無懈可擊,每每因時因地而產生不同效應。




[注︰此文於 2006年2月3日在某報發表。此文採取的立場較為中立。事實上,我認為大陸法較普通法合理。還要多謝ck幫忙修編,令其文理更加流暢。] 


一直以來,香港法學者對普通法與大陸法系誰優誰劣爭論不休。由於香港自成為英國殖民地後,一直實行普通法,對大陸法認識不多。更有不少人認為,普通法較大陸法優勝,一些人更誤以為大陸法即是「中國大陸的法律」。其實兩個法系各有特色,各有優劣,不能一概而論。為了消除社會各界在這問題上的誤會,遂撰此文淺談一下兩個法系的異同之處。


 內地現在實行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又稱羅馬法或民法。而香港則根據《基本法》第八條,繼續保留原有的普通法,又稱海洋法。我們在比較兩個法系時,有必要先認識清楚,普通法與大陸法的基本法理及歷史由來。

認清法理及由來


 縱使普通法與大陸法同時注重公義、民主和自由等價值,但在法理及實行上,有一定的不同之處。大陸法的源頭,是拜占庭帝國(Byzantine Empire,即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Iustinianus I)重新彙編古羅馬法,於公元529年頒布一部名為《民法大全》的法典。把法律系統地集結,重新編製成法典,這個過程稱為法典化(Codification)。法典化的主要目的,就是令法源(Sources of Law)更加明確清晰,這亦是大陸法的最大特色。


 普通法的雛形則成於12世紀。當時英國亨利二世(Henry II)統一法院,把法院案例定為正式法源,確立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為方便引述案例,主要法院的判例會筆錄於案例錄編(Law Report),訴訟律師亦會引用當中案例作為辯論根據。普通法也有法典化的條文,即成文法(Statute)。經國會通過的成文法可以推翻任何判例,這又稱為「國會至上原則」(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在普通法,若主要事實相同,下級法院必須跟從上級法院判例。最高法院的判例可以約束其他任何法院,它可以推翻下級法院判決,也可以推翻自己以往的判決。法院若不想遵循判例,往往會花大量文章判別(Distinguish)案情,使其不依判例合理化。大陸法則沒有遵循判例原則,認為遵循案例違反了法官只釋法不立法的三權分立原則。判例只具參考性,沒有約束力。可是,為了令法律更加明確,人民更易適從,法官判案有時仍會引述有關案例,作出相同的判決。


不同法律解釋權


 兩個法系對法院的法律解釋權也有不同的見解。在普通法,由於判例對以後同類訴訟有約束力,所以解釋法律的本質等同立法。法學家哈特(H. L. A. Hart),於其著作《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指出,在普通法下,「解釋」法律就是運用司法酌情權(Judicial Discretion)透過判例訂立法律,所立的法律就是判例法(Case Law)。因此,法官會按需要對法律條文,在其判詞中作出大量解釋。在大陸法,法官則依照立法原意,應用法律(Applying the Law)判案,所作的解釋並無法律約束力,法官亦沒有「發展」法律的角色。


 由於大陸法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只是應用原則而非訂立新法,所以更符合三權分立原則。他們在判案時,也比普通法法官更加重視立法機關的立法原意。當大陸法的法律條文有含糊時,釐清的責任落於立法機關而非法院。大陸法的判詞只會陳列有關條例、事實概要及判決,而不會作大量的法律解釋,所以判詞比普通法的相對較短。


法官角色亦不同


 除此之外,普通法跟大陸法對法官的角色看法亦有不同。普通法實行對抗進路(Adversarial Approach),即法官的責任只是確保公平審訊,衡量雙方理證據,從而作出判決。因此,不少法學者比喻法官的角色為中立裁判(Referee),因為他的角色比較被動,審訊內容主要由律師帶動。然而,大陸法採用偵訊進路(Inquisitorial Approach),法官會對案件作出具體調查,審判的目的是找出真相(Truth),法官不會扮演旁聽角色,而會主動地審問證人及審查證物。


綜合來說,普通法與大陸法各有特色。普通法的法官因擁有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因此法官的權力和影響力亦相對較大;大陸法則更符合三權分立原則,法源亦比較清楚。歸根究柢,一個地區應該採用怎樣的政制法制,應該視乎歷史因素和實際國情。隨內地與香港的經貿更加頻繁,港人將有很多機會到內地營商及工作,我們實在有必要更深入地了解兩個法制的不同,而不應預設前提,認為普通法必定比大陸法好。這樣,我們會避免不少不必要的衝突,也有利於消除彼此的分歧。




琥珀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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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發表於 12-3-13 00:34 |只看該作者
sum-910 發表於 12-3-12 20:24
唔理乜法勿法,總之能杜絕雙非就是好辦法!法律系死,人系生,香港民生問題最重要! ...
對,法律之產生,就是建基於民眾,沒民眾,設法律亦毫冇意義。徒令法律變成某類人士獲得自身利益的武器,黑袍後的良心,
醜陋得令人作嘔


琥珀宮

積分: 169763


48#
發表於 12-3-13 00:41 |只看該作者
alicemic 發表於 12-3-12 17:36
所以我成日都講法律邊有平等,同一套理論套落唔同人度有唔同結果!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鏡花水月,哼!


翡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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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發表於 12-3-13 04:53 |只看該作者
個時人人話佢係香港之子,有機會做特首,而家做左律政司咁耐都冇咩貢獻,行行企企咁,失望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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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發表於 12-3-13 07:08 |只看該作者
rayrayus 發表於 12-3-13 04:53
個時人人話佢係香港之子,有機會做特首,而家做左律政司咁耐都冇咩貢獻,行行企企咁,失望 ...
請問梁愛詩同馬道立有咩貢獻呢?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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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發表於 12-3-13 12:42 |只看該作者

點評

heroes5  又係依份民建聯黨報  發表於 12-3-13 13:22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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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發表於 12-3-13 15:49 |只看該作者
我依家先明白,咩系一本通書睇到老


禁止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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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媽媽勳章


53#
發表於 12-3-13 19:39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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