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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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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6-30 08:45 |只看該作者

美孚業主轟管理公司卸責


優 化 工 程 後 滲 水 兩 年   頂 層 千 瘡 百 孔

有 美 孚 新 頂 層 單 位 業 主 反 映 , 屋 苑 進 行 優 化 工 程 後 , 單 位 天 花 及 外 牆 嚴 重 滲 水 , 千 瘡 百 孔 致 「 不 能 住 人 」 , 向 管 理 公 司 投 訴 兩 年 仍 未 能 解 決 問 題 , 後 取 得 公 證 行 報 告 並 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證 實 滲 水 源 於 天 台 工 程 , 管 理 公 司 仍 推 說 疑 滲 水 與 單 位 自 行 改 建 廁 所 有 關 , 令 事 主 懊 惱 兼 氣 結 。

讀 者 曾 小 姐 與 家 人 居 住 美 孚 新 第 7 期 一 個 頂 層 單 位 已 20 多 年 , 她 表 示 , 自 03 年 管 理 公 司 展 開 大 規 模 優 化 計 劃 後 , 其 單 位 天 花 板 及 外 牆 便 出 現 嚴 重 滲 水 , 「 個 計 劃 係 屋 苑 分 期 進 行 , 我 住 幢 大 廈 05 年 先 做 , 年 中 天 台 做 完 工 程 後 , 屋 企 天 花 就 開 始 滲 水 , 除 水 , 批 盪 亦 開 始 剝 落 , 客 廳 牆 身 仲 出 現 霉 , 牆 腳 位 置 木 地 板 亦 谷 起 , 好 肉 酸 。 」

公 證 行 證 實 天 台 滲 水

曾 小 姐 自 05 年 7 月 開 始 , 多 次 向 管 理 公 司 投 訴 , 她 表 示 , 該 公 司 曾 派 員 到 單 位 試 水 到 天 台 進 行 防 漏 工 程 , 但 問 題 始 終 未 能 解 決 , 滲 水 情 況 更 越 來 越 嚴 重 。 在 無 計 可 施 下 , 她 於 去 年 七 月 , 花 費 六 千 元 自 行 委 託 公 證 行 進 行 調 查 , 並 向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投 訴 。 公 證 行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 天 台 的 防 水 層 未 有 正 確 復 原 , 令 水 自 天 台 向 下 滲 至 樓 下 單 位 。

「 公 證 行 同 埋 食 環 署 查 過 , 都 話 係 因 為 天 台 同 外 牆 滲 水 , 搞 到 我 個 單 位 客 廳 同 房 間 牆 壁 , 佈 滿 水 , 地 板 又 拱 起 , 但 係 管 理 公 司 竟 然 將 責 任 推 返 落 我 身 上 , 話 懷 疑 我 曾 改 建 廁 所 。 」 曾 小 姐 家 人 難 再 忍 受 被 滲 水 弄 致 千 瘡 百 孔 的 家 居 , 故 暫 時 搬 離 單 位 , 她 為 討 回 公 道 , 曾 入 稟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追 討 修 葺 費 用 , 其 後 她 發 現 修 葺 費 超 出 5 萬 元 追 討 上 限 , 現 正 考 慮 循 其 他 途 徑 追 討 損 失 。

管 理 美 孚 新 的 秀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高 級 物 業 資 產 經 理 黃 樹 榮 回 覆 本 報 稱 , 因 有 關 單 位 業 主 或 佔 用 人 已 展 開 法 律 訴 訟 , 事 件 已 交 由 保 險 公 司 處 理 , 現 階 段 未 宜 向 外 界 透 露 案 件 情 況 。

當 局 要 求 管 業 處 維 修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表 示 , 該 署 與 屋 宇 署 的 聯 合 辦 事 處 於 去 年 6 月 接 獲 上 述 投 訴 , 派 員 前 往 調 查 後 發 現 , 有 關 單 位 的 天 花 板 及 牆 身 多 處 有 水 , 相 信 滲 水 與 大 廈 外 牆 及 天 台 防 水 設 施 欠 妥 有 關 。 由 於 天 台 及 大 廈 外 牆 為 大 廈 公 共 部 份 , 食 環 署 已 致 函 大 廈 管 業 處 , 要 求 盡 快 進 行 防 水 設 施 修 葺 工 程 。

專 家 意 見 : 頂 層 滲 水 明 顯 涉 及 工 程

提 供 驗 樓 服 務 的 工 程 監 督 師 詹 濟 南 表 示 , 若 有 關 優 化 工 程 是 包 括 更 換 大 廈 天 台 的 隔 熱 層 及 防 水 層 , 工 程 完 成 後 , 天 台 底 下 單 位 出 現 滲 水 問 題 , 則 明 顯 與 工 程 有 關 , 「 有 可 能 係 換 磚 期 間 整 爛 防 水 層 , 亦 有 可 能 換 防 水 層 時 做 得 唔 好 。 」 他 指 出 , 業 主 可 委 託 公 證 行 找 出 滲 水 原 因 , 有 利 追 討 。

法 律 界 人 士 梁 永 鏗 稱 , 因 天 台 及 大 廈 外 牆 乃 公 共 部 份 , 若 有 關 單 位 滲 水 問 題 源 自 公 共 設 施 , 業 主 可 向 管 理 公 司 或 法 團 追 討 損 失 , 「 雖 然 個 工 程 可 能 仍 然 處 於 合 約 保 養 期 , 但 始 終 簽 約 做 工 程 係 法 團 或 者 管 理 公 司 , 業 主 同 工 程 公 司 之 間 冇 合 約 關 係 , 所 以 應 該 向 法 團 追 究 責 任 。 」 梁 律 師 稱 , 若 追 討 金 額 低 於 五 萬 元 , 可 經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索 償 , 否 則 須 經 區 域 法 院 進 行 訴 訟 。 檔 案 編 號 : 0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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