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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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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2-3 06:50 |只看該作者
律政司司長袁國强本月初才以所謂「幽默」的方式,表示不會評論公民提名是否合乎《基本法》的問題,而且現階段仍會採取「曖昧」的態度。但到今天,這位資深大律師卻忽然「出櫃」,畫出腸地質疑公民提名以及政黨提名會令提委會的實質提名權被削弱,「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合《基本法》」。

袁國强作為特區政府的最高法律顧問,在5個月諮詢期還剩下3個餘月的此時此刻,忽然不再曖昧,更反守為攻,究竟要意味些什麼?而事實上,過去兩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和黃仁龍,雖與袁國强一樣在其任內身兼政制3人組成員,卻甚少會如袁國强般親自出擊,宣示特區政府的立場。

政制3人組以至袁國强本人要意味些什麼,只有他們才知道;實際效果,卻顯易而見:就是餘下3個多月的諮詢期中,大家都知道特區政府不會接納公民提名乃至政黨提名。袁國强的文章將能收灌輸之效,以致公民提名的討論將在和平佔中暫且乏力之際、學民思潮主張的5區公投成勢之前,無以為繼。

袁國强對公民提名的立場忽爾不再「曖昧」,卻不代表他的行事方式不帶曖昧:他的「鴻文」正好向全港關顧政制前途的人說明,為封殺真普選,此君可以去得幾盡,可以要多曖昧有多曖昧,要多過分有多過分。

例如,袁國强引用到普通法中的expressio unius原則(此拉丁文全句本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意指當條文已具體列出某件事的一項內容,則代表已排除沒列出的其他情況 ),去「解釋」《基本法》第45條的寫法「只明確指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其他人士或機構不可能同時享有提名權。」

此一說法,在文章刊出當日同一日的《信報》報道之中,已被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秒殺」。張達明舉例,《基本法》第158條規定,若香港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應由終審法院在判決前提請,但1999年的特區政府卻堅持自行提請釋法亦符合《基本法》。

袁國强的文章使出expressio unius這個原則,一方面顯示他為封殺公民提名,就連打倒「昨日的特區政府」都在所不惜。而且,袁國强更選擇在終審法院1999年就港人內地子女居權案(吳嘉玲案)頒下判決的15週年正日,在11份報章及政府網站刊出他的「鴻文」。

或者袁國强還嫌expressio unius這個普通法詮釋原則不夠明白,因此還要舉例。他稱,《基本法》第59條說明特區政府是香港的行政機關,第62條則列舉特區政府的職權,「《基本法》雖然沒有明確指立法會不能行使行政職權,難道可辯說立法會有權取代政府行使行政職權嗎?答案顯然不是」。

只要稍讀過一下《基本法》的人都可按同一邏輯反問袁司長,《基本法》第73條詳細列出立法會的10項職權,但其中卻不包括成為選委會組成部份,可是過去4次行政長官選舉之中,全體立法會議員都是選委會的當然成員,毋須再行選舉或互選晉身選委會,這樣安排有否超越《基本法》給予立法會的職權?

究竟,是expressio unius只對《基本法》某些條文適用,甚至只在袁資深大律師認為適合的時候適用?還是,過去4次行政長官選舉根本都是在違反《基本法》的情況之下舉行?

而如果過去4次行政長官選舉都沒有違反《基本法》,那麼為何將《基本法》第45條解讀為可以包括由提委會提名以外的其他提名方式,卻是違反《基本法》?

此外,這位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更在「鴻文」中點出,「由於該條款的文字十分清晰,政府一直強調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若任何提名方法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實質提名權,都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合《基本法》。」

而同一時間,他又引述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2013年4月一次演講中的話,指出「若文字清晰及不存在模稜兩可之處,則也許沒有空間或需要去作進一步推敲。」

惟試問,《基本法》哪裏有提到提委會的提名權是實質的?各位《852郵報》的讀者大可跟我們一同翻遍整部《基本法》,試試尋找《基本法》裏頭哪兒曾出現過「實質」一詞或任何相同意思的字詞,證明《基本法》關於提委會提名權的規定,是「文字清晰及不存在模稜兩可之處」。

找到的話,請聯絡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的律政司司長辦公室或山頂施勳道19號律政司司長官邸,看看有否獎品或獎金。

若然《基本法》真的沒有指明提委會的提名權必須是實質的,那麼同時容許公民、政黨、及/或立法會議員平衡地提名候選人,又或由他們聯署後交由提委會確認為提名這些候選人,又如何與《基本法》的條文相違背?

袁國强除了是律政司司長和資訊大律師,還當過大律師公會主席兩年,並在第一年任期快將完結時獲委為廣東省政協委員。此外,他還當過高院原訟庭特委法官和暫委副司法常務官,和樹仁大學法律與商業學系兼任教授。

如此履歷在官場之中相當完美,卻不代表袁國强就是intellectually honest(知識上具誠信)的人。

為阻截公民提名,袁國强不惜以「有意見認為…」、「亦有意見強調…」這些字眼,去不具名引述並且反駁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在1999年吳嘉玲案的判辭的內容。

李官當年在判詞中提出,《基本法》是一份「活的文件」(living instrument),應透過詮釋相關條文確定其立法目的(purposive approach)。袁國强則認為「這些意見雖然符合解釋《基本法》的基本原則,但卻忽略了《基本法》第45(2)條的清晰文字」,繼而再藉先前提到馬道立的話去駁斥。

李官那份判辭,在1999年1月29日頒下,翌日有親北京報章在社評中指出,「毫無疑問﹐終審法院昨日就港人內地子女居港權問題作出的裁決﹐是本港在「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下﹐按照「基本法」有關規定﹐行使終審權力的一次充分體現﹐是司法獨立精神的一次高度展現。」

不過,這份「充分體現」、「高度展現」的判辭,在5個月後,亦即6月26日,便被全國人大常委會以「釋法」為名變相推翻。

而至到15年後的同一天,在忽爾出手封殺公民提名的律政司司長眼中,已變成「有意見認為…」、「亦有意見強調…」。如果,袁國强出手就是意味特區政府正式宣告「有商有量」、「一齊講、一齊聽」都不再,那麼,同一份判辭15年後的再遇,是否就正意味着法律、法治,都已淪為包裝政治的遮醜布?

852郵報
ALL ANIMALS ARE EQUAL, BUT SOME ANIMALS ARE MORE EQUAL THAN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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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2-4 10:58 |只看該作者

回覆:Zenia 的帖子

帖主你又有何看法?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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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2-4 14:33 |只看該作者

回覆:為封殺公民提名 袁國强可以去得幾盡?

5符合基本法既,封殺囉!再5系,又打官司囉!又辭職、公投囉!

鬼G你地邊個啱呀?個個都系大律師!

M@ggie :-D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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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14-2-4 15:53 |只看該作者
「有商有量」、「一齊講、一齊聽」
明明前面有一句係「係基本法既基礎上」
有人選擇性聽唔到, 睇唔明, 無計架喎

天朗氣清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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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14-2-8 23:01 |只看該作者

回覆:為封殺公民提名 袁國强可以去得幾盡?

法律問題,公民黨強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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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14-2-9 18:45 |只看該作者

回覆:為封殺公民提名 袁國强可以去得幾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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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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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14-2-9 18:52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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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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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2-11 19:03 |只看該作者

引用:法律問題,公民黨強項 +

原帖由 Obiepapa 於 14-02-08 發表
法律問題,公民黨強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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