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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5-23 12:02 |只看該作者

《神學是粉紅色的秋》對同性戀議題的七個命題

作者:陳韋安

有關同性戀議題的文章,寫得實在太多。在支持與反對同性戀的爭論中,「聖經如此說」的權威已逐漸失去了它的原有功能。在此,我不是說真理可以被相對化,也不是說釋經不重要,而是,議題已到了一個「你認同的話就會認同我的釋經,不認同的話我怎樣釋經你也不會認同」的地步。因此,以下只是我對同性戀議題(註:不是同性戀平權運動)的個人觀點,並以維特根斯坦式的命題作陳述:

1. 先由客觀的事實開始。同性戀是罪。或者應該說,同性的性行爲是罪。
1.1 即或說同性戀是先天的,也不能成爲將之合理化的藉口。
1.2 因爲罪的先天性並沒有與基督教信仰違背,反倒與之吻合:「世人都犯了罪,虧欠了神的榮耀」。
1.3 「說謊」也是先天的,這不並能說明「說謊」不是罪。
1.4 然而,同性戀者兩方的愛不屬於此例。
1.5 愛是美好的:思念、付出、犧牲的愛都是美善的,都是出於上帝的(約一4:16)。
1.6 因此,我並沒有找到任何理由,認爲同性戀的愛不可能成爲真正的愛。
1.7 然而,同性的性行爲卻是罪。無論怎樣釋經也好,它都在罪中之列(羅1:26-27、林書6:9-1)。

2. 雖然同性戀是罪,但同性戀並沒有在聖經中被突顯爲「罪中之罪」。
2.1 反之,相比起同性戀,不公義、虛妄、假冒爲善的罪更大,更是上帝所憎惡的。
2.2 當然,在救恩層面,任何罪都足以令人與上帝的關係隔絕。就此而言,同性戀與說謊無異。
2.3 問題是:教會能夠在架構裡接納一個間中說謊的人,爲何不能夠正常接納一個同性戀者?
2.4 我這樣說,不是要弱化同性戀作爲罪的問題,而是指出教會如何回應同性戀者的問題。

3. 「教會應如何面對同性戀者」是一個重要的倫理問題。
3.1 「同性戀是否上帝允許」是一個倫理問題;然而,「教會如何面對同性戀者」是另一個更大的倫理問題。
3.2 倫理不單指涉規條上的「可以/不可以」,而是牽涉具體的「甚麼是上帝喜悅的好行爲」。
3.3 因此,教會自身面對的倫理問題是:「教會應怎樣對待同性戀者才是上帝喜悅的?」

4. 我認爲,教會與同性戀者的關係,仍然離不開人與人之間最基本、最核心的關係——關懷與愛。
4.1 教會接受耶穌基督的交託,她所面對的罪人,永遠是具體的、上帝創造的、上帝所愛的、整全的人。
4.2 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不能單單以某個「模式化形象」或「身份」來衡量、標籤和簡約。
4.3 「同性戀者」這身份並不能完全描述一個人。它只是人的某一面。
4.4 若教會在整體方向上以身份拒絕同性戀者,教會就離開了人與人之間真實的接觸與相遇,人的生命就被簡約化了。
4.5 教宗方濟各說:「如果有人是同性戀,而能懷善心追尋上主,我有何資格論斷?」正反映出這道理——教會面對的是人,而不是某一個抽象的模式化形象。

5. 因此,我認爲,今日某些教會特別針對「同性戀」這罪作出了「過於應當」的回應,這是沒有必要的。
5.1 說謊與同性戀有何分別?爲何教會面對這兩個罪,它運用的資源與力度會如此不同?
5.2 這正是教會出現兩邊不同聲音的原因:教會正確地指出「同性戀是罪」(#1),卻沒有在行動上正確地對待同性戀者(#4)。
5.3 教會作爲福音的使者,在同性戀的議題上,她不應扮演罪人的審判者,而是罪人的同行者。
5.4 教會與有罪的人同行,幫助他們來到上帝面前,正是上帝要求教會的倫理要求。

6. 然而,有關518行動、同性戀平權運動、同性婚姻立法議題等抗爭,它已脫離了純粹的真理辯論,而是政治與權術之間的角力。
6.1 「爲了防止對手的勢力擴張,我們應作此舉動」——它是手段與目的(Mean and Ends) 的問題,而非單純的真理問題。
6.2 即是說,反對者與支持者之間的每一步行動,已脫離了其純粹性,而是一種目的主導的手段。
6.3 因此,「參與」或「不參與」,「反對」或「不反對」,不能純粹以神學的「對」與「錯」來回應。

7. 若是要說,我只能說這個:518行動本身並不是一個錯誤的行動。然而,教會若然只以518行動作遠遠的回應,卻沒有積極與同性戀者同行、關懷與擁抱,教會並沒有走完耶穌基督要求我們走的第二里路。

(歡迎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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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5-23 15:07 |只看該作者
我接納同性戀者,不代表我支持立法。

愛有很多種,但不是所有愛也需要以立法形式去肯定。現今社會,你認為同性戀者多,或是婚外情多?如同性戀也要立法肯定他們的存在價值,要不要政府也考慮取消現時婚姻制度,改為一夫多妻制?

點評

Gerard  Good point  發表於 14-5-2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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