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orangekkkkk 於 14-10-10 21:50 編輯
bb710 發表於 14-10-10 19:17 
如領養時,是否需要先向房署申請?
養貓同養魚,養倉鼠一樣,不需要申請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public-housing/estate-management/marking-scheme-for-estate-management-enforcement/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2003年9月25日,決定維持不准在公屋養狗的限制,惟容許租戶飼養不會危害健康及造成滋擾的細小家庭寵物 。其他野生/入口動物和馴養農畜一律嚴禁在公屋飼養。
「家庭小寵物」包括時下寵物市場供應的小寵物,而且一般養在籠、展示箱、水族箱或其他特製容器內,例如貓、雀鳥 (鴿子除外)、倉鼠、龍貓、葵鼠、兔子、烏龜、水生動物等。如欲養貓的租戶,必須安排貓兒預先接受絕育手術。
房屋署會採取「可暫准原則」,處理在扣分制實施前已在公屋飼養的狗隻。根據有關原則,在2003年8月1日前已在公屋飼養的小型狗隻 (即體重少於20公斤的狗隻),租戶必須事先獲得一次過批准,才可繼續飼養狗隻。獲批准的租戶須嚴格遵守署方訂定的守則,租戶如兩次違反飼養狗隻的守則,有關批准便會被撤銷。
由2003年11月1日開始,租戶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在租住單位飼養狗隻或被禁止的動物,將會按扣分制被扣分。
Anyway the wind blows, doesn't really matter to me, to 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