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Parent 寫道:
(1) 僱 主 在 以 下 情 況 , 可 即 時 解 僱 僱 員 , 而 無 須 預 先 通 知 或 給 予 代 通 知 金 。
如 果 僱 員 在 與 其 僱 傭 有 關 的 事 宜 上 :
故 意 不 服 從 僱 主 合 法 合 理 的 命 令 ;
行 為 不 當 ;
欺 詐 、 不 忠 實 ; 或
慣 常 疏 忽 職 責 。
僱 主 因 任 何 其 他 理 由 而 有 權 根 據 普 通 法 無 須 給 予 通 知 而 終 止 合 約 。
(2) 僱 員 參 與 罷 工 , 並 非 僱 主 無 須 給 予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而 終 止 合 約 的 合 法 理 由 。
注 意 : 即 時 解 僱 是 嚴 重 的 紀 律 處 分 , 祇 有 在 僱 員 犯 了 非 常 嚴 重 的 過 失 或 經 多 次 警 告 仍 不 改 善 的 情 況 下 才 適 用 。
littlepig 寫道:
不錯,勞工法例是白紙黑字這樣寫,但當你親身嘗試過依這些條例去由勞工處據理力爭去爭取公道到勞資審裁處時,你就可經歷到所謂
"如 果 僱 員 在 與 其 僱 傭 有 關 的 事 宜 上 :
故 意 不 服 從 僱 主 合 法 合 理 的 命 令 ;
行 為 不 當 ;
欺 詐 、 不 忠 實 ; 或
慣 常 疏 忽 職 責 。
僱 主 因 任 何 其 他 理 由 而 有 權 根 據 普 通 法 無 須 給 予 通 知 而 終 止 合 約 。"
根本是很難成立的,除非工人犯了刑事罪有很明確的証據(即是找 "人命 "來摶),可以即炒(無 須 預 先 通 知 或 給 予 代 通 知 金). 這是勞資審裁處調解員告訴我的.
大吉利是,有機會你也到勞資審裁處與外傭打一場官司就體現到香港外傭僱主的無助,法例怎樣對外傭僱主的不公平等等. 到時你定有很深的體會.
不要只相信勞工法例書面的解釋.
如以上字句有得罪的地方請多多包涵,我只是用自己的痛苦經歷提醒大家處理解僱外傭時要留意的地方.
KKParent 寫道:
I can understand your feeling because I am also a Victim. That's why in my mind, Labour Department always (at least 99.5%) are stand on EMPLOYEE's side not out employer's side. My past experience might be not the worst than you but it let me suffered around ONE year even the domestic helper left ~2 yrs.
I post the Labour Law here because many Parents here do not how to define 即 時 解 僱 and I give them an idea.
For my understanding, 勞資審裁處調解員 is a S_H-I-T. They only want to close the case ASAP. I wonder they were not Hongkong people but come from Domestic helper's country.[of course, they are HongKong People]
Touch wood, if next time anyone have to face this situation, please do NOT head down. Do NOT trust 勞資審裁處調解員. They only stand on employee [domestic helper]'s s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