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2. | 如 何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 | ||||||
答 2. | 僱 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size=0.8125em]回到問題 | ||||||
問 3. | 如 何 計 算 疾 病 津 貼 ? 應 該 何 時 發 放 疾 病 津 貼 ? | ||||||
答 3. |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當天或病假首天(如病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size=0.8125em]回到問題 | ||||||
問 4. | 僱 主 可 否 解 僱 正 在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的 僱 員 ? | ||||||
答 4. | 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僱主 不 可 在 僱 員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期 間 解 僱 該 僱 員 。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賠償款項應根據僱員於終止合約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而計算。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