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音樂唱作人李珏熙於前年10月佔領運動中,於警方在添馬公園驅趕示威者時,用水樽擲向警長背部,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成,判監4星期,他不服定罪到高院提出上訴,但被法官指其上訴理據完全不充分,即時駁回上訴,李須即時服刑。
法官今頒下判詞解釋判案理由,接納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口供不可信及現場反應不合理,並指雖明白上訴人使用水樽並無大傷害力,但考慮到案發時「雨傘運動」人士情緒高漲,襲擊行為有可能一發不可收拾,判刑須具阻嚇作用,故維持判監4星期。
法官於判詞質疑上訴人的醫療報告與他所指的案情並不吻合,上訴人聲稱因被警員造成的前臂內側傷勢從無在醫療報告列出,及他對不同醫生有不同的描述,認為原審裁判官不接納其證言是有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