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報道】自稱新移民單親媽媽與十二歲女兒同住啟德德朗邨公屋單位,但房委會指不是經常及連續居住,發出遷出通知書,經向房委會上訴委員會上訴被駁回。事主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尋求推翻有關決定,解釋平日為節省水電煤費,女兒放學後會帶她到快餐店做功課及吃晚飯,假期也帶女兒參加課外活動及返內地探親,故甚少留在家。
四十四歲已離婚申請人陸玉嫻(譯音) 昨表示,自內地來港八年,現獨力照顧讀小五的女兒,靠每月數千元贍養費生活。對於房委會要收回單位,她坦言感到很無奈,擔心跟女兒無處棲身。
陸透過律師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她稱「都係啲內地朋友夾錢畀我」。記者昨見陸的單位裝修簇新及甚美觀,她稱是內地朋友借十萬元裝修費。
入稟狀披露,陸有糖尿病及高膽固醇等問題,一四年一月起租住德朗邨單位。房委會去年一月收到投訴,指該單位沒有人居住被丟空,同年三月至七月派員二十二次家訪但無人應門,信箱塞滿信件,水表及電表顯示使用量非常低,甚至一百四十八天沒有用水電。
同年七月,職員約見陸,發覺單位的家具及電器用品似非常新,衣櫃及書架只有小量衣物及課本。房委會八月發出遷出通知書,翌月三十日終止租約須遷出。陸向上訴委員會上訴,今年二月遭駁回。
陸解釋,她每天帶女兒往上水上學後,會在校做義工或在大埔及北區的福利辦事處等接女兒,到快餐店做功課溫習及吃晚飯,以節省水電煤費。女兒在測驗及考試期間,會在同學家留宿。至於周六及周日,她會帶女兒參加課外活動而整天不在家,學校假期時兩母女則回內地探親。
陸認為,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沒有充分考慮對她及女兒將造成的艱苦情況,包括沒有提供其他住屋選擇,她們或要租住劏房而傷害自尊,以及按《基本法》及《人權法》,她與女兒的住屋權利應得到保障不受侵犯。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八七--二〇一六。
148天沒有用水電,無沖涼?無開燈?定係無返嚟。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