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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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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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6-7-13 17:52 |只看該作者
代朋友問
男性長期係大陸做生意,無係香港住,同個大陸女人係香港註冊結婚未夠1年,宜家相方同意離婚,香港要結婚滿1年先可以進行離婚手續,女方想盡快離,而大陸律師就可以做到即刻離婚。
問題就係將來男方要再結婚,係咪可以拎住大陸嘅法院判決書去婚姻註冊處就可以證明佢已離婚,可以再婚?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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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16-7-13 18:23 |只看該作者
女嘅揾到一個更好條件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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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16-7-14 14:31 |只看該作者
fairyfloss 發表於 16-7-13 18:23
女嘅揾到一個更好條件

我唔知係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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