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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式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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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7-2-24 09:19 |只看該作者
我本身是加拿大公民,回港居住多年(已申請為non-resident),並與家人在港擁有物業,而現打算返加拿大定居。想請教:
1. 將來在加拿大報稅的時候,在港與家人聯名的物業(一直都是家人自住),是否需要申報給加拿大政府及要納稅?

2. 若果將來這些物業放售後,我想將資金轉到加拿大,是否亦需要申報及納海外物業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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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17-2-24 19:51 |只看該作者
catnthecity 發表於 17-2-24 09:19
我本身是加拿大公民,回港居住多年(已申請為non-resident),並與家人在港擁有物業,而現打算返加拿大定居。 ...

你是自己回去,還是全家回去?

如果只是自己回去,你就把你的聯名份畀你的家人吧。因如果你做返“税務居民”, 你將會是全球徵税。雖然是自住物業,你始終應要申報。有日你要變回“稅務非居民”,税局當這屋是自住或投資都是未知之素。點計capital gain也是未知之素。那不如直情轉走。

如果是全家回去,你的加拿大屋企就會係你的家。你要解釋你香港也是家就又要證明。如果萬一你賣掉香港的屋,一樣subject capital gain. 那麼,不如未回去前賣掉它。

capital gaiN只計你是“稅務居民”的時間。你未成為“稅務居民”所賺的錢不應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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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17-2-24 21:52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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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是去年9月底移民报到的, 去年总共住了不到100天, 也就是说少于183天,我要报税吗? 是要报全年的收入吗?

     新移民从报到那一天起通常就被认为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了,除了少数报到后并未建立任何的居住及社会财务等联系便很快又返回原居地的以外。对于税务居民来讲,不论是否住满183天,根据加拿大税法的规定,都应申报全球收入。收入是指您移民报到后的收入。如果您移民后没有收入,包括没有海外收入,您不报税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您想要申请有关的福利,例如孩子牛奶金、HST退税等,您就需要报税。

 

5、我是一个大学生在多伦多念大学,我报税是应该在安省报呢还是在BC省报? 我跟我的爸爸妈妈都是加拿大移民。我放假就回到温哥华的家中,在我上大学以前,我也是与爸爸妈妈同住在温哥华。

   你只是去多伦多上学,你的家还在BC省,所以你算是BC省的居民,你应该在BC省报税。

 

6、我去年全年都在美国工作, 我会在美国报税。因为我是加拿大的移民身份,据说我还需要在加拿大报税?

   在未了解具体状况以前无法下结论是否还需要在加拿大报税。简单地说, 如果根据上述的情况可以确定您在税务上属于非居民, 并且您在加拿大没有收入, 那么就不需要向加拿大报税了。如果您当年的情况显示您仍属于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那么您仍需要向加拿大报税。您需要递交美国的报税表及W-2表, 您在美国交的税可以获得加拿大的Tax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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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17-2-24 22:02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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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报税表的第一页有这样一项: “Enter your province or territory of residence on December 31”. 这里的residence是什么涵义?

凡是在涉及到税务的文件里面出现residence一词, 我们就不应该仅仅将它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居住”, 它是一个税务上的专用词汇, 是税务上的“居住”概念, 或者说是哪儿的税务居民的意思。判断属于哪里的税务居民基本上就是根据居住联系(Residential ties), 具体来说由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首先是您的居所, 配偶和需抚养的未成年的孩子; 其次是社会及财务的联系, 例如银行帐号, 信用卡, 医疗卡, 驾驶执照等等. 如果您在某年12月31日虽然在中国, 但是如果您的家, 配偶和孩子在温哥华, 并且您还有其它社会的和财务的联系在这里, 那么您属于BC省的税务居民, 您应该在这一栏填上BC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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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17-2-24 22:04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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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都是加拿大移民, 一方一年里大部分时间都在中国, 是典型的“太空人”. 另一方也经常回去, 有时一年里在加拿大的时间也不够半年。家庭在温哥华有房子,但在中国也有自己的房子. 其它的联系像银行帐号, 信用卡, 驾照等在中国也都有。应该怎样报税?

     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 报税之前首先要确定是否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因为居民与非居民在税务上及福利方面都完全不同. 上面提到的关于判断税务居民的几个因素, 说起来似乎很简单, 但实践中有些人的情况确相当难以界定, 以致于有些案子要打到法庭上由法官来裁决. 像您和您先生的情况, 您们在加拿大及在中国都有居住、社会和财务的联系, 到底应该算作哪儿的税务居民确实让人很困惑.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一步考虑您们与哪边的联系更紧密, 您们生活的重心, 以及永久居民或公民的身分等等其它因素, 另外还要根据加拿大与中国的税务协议中关于税务居民的条款来确定. 税务协议中的条款具有压倒一般税务规则的效果. 因此我们也看到, 同样税务情况的两个人, 比如一个是中国移民, 另一个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移民, 如果这两个国家与加拿大的税务协议的内容不同, 或者一个国家与加拿大有协议而另一个国家没有, 税务上有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 目前加拿大与中国(包括香港地区)、日本、美国等数十个国家签有税务协议, 台湾还没有与加拿大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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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17-2-24 22:05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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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是到加拿大来探亲的, 没有移民身份. 但是我听说只要我一年中在加拿大呆了超过183天, 我就成了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因此我就需要向加拿大报税, 并且是申报全球收入. 我还听说, 我也可以和加拿大人一样申请HST之类的退税福利?

     报税前首先应确定税务居民的身份的重要性。 在税务上及退税福利方面, 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大不相同. 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是不是就一定成了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不一定。这要个案分析,通常探亲人士到加拿大来都是短期打算, 即使住了超过183天最终还是回原居地居住,居住联系(Residential ties)仍然在原居住国。如果根据加拿大与另一国的税务协议,您仍然被认为是另一国的税务居民的话,那么您在加拿大就是非税务居民身份, 除非您在加拿大建立了居住及社会、财务等方面的联系,您才算作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如果没有建立这些联系, 根据加拿大与另一国的税务协议, 您若不被认为是另一国的税务居民, 那么您就应该被视同为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Deemed resident). 作为Deemed resident, 报税时仍然与resident是有所区别的,也就是说,在税的计算上和退税方面都是不一样的。 涉及到这类较复杂的情况时,建议您找有经验的会计师帮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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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7-2-24 22:13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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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read01.com/yO8ny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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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7-2-25 05:42 |只看該作者
如何區別加拿大稅務居民與非稅務居民

有相當一部分已入籍成為加拿大公民的朋友,很想回國或去美國發展自己的事業,但又不願意將所得再在加拿大上稅,而且可以自由進出加拿大。最好的解決辦法就讓自己成為非稅務居民吧,它能讓你魚和熊掌皆得。
但要成為非稅務居民, 你必須切斷與加拿大的一切聯繫. 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住所
既然要離開加拿大,你就不能在楓葉國有住所。
但是這並不是說你非得把你的房子賣掉。你可以將你的房子長期(比如3年或5年)租給一個固定的公司,團體或個人而且在租約中不能有讓承租者可以解除合約的條款例如承租者只要提前3個月通知你便可終止合約。
因為找這樣的承租者比較困難,所以大部分人會把房子賣掉後再離開。然而,如果你有成年的子女,可把房產過戶給他們。但不可以留有你的房間,即你必須處理掉所有的私人物品以示你沒有住所。當然如果你父母在加拿大,也可以可把房產轉給他們但你必須確定他們不用你來撫養,否則家庭關係一條仍然沒斷。

原文網址:https://read01.com/yO8ny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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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17-2-25 05:42 |只看該作者
2. Family

你不可以有配偶,common-law partner 以及需要你撫養的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孩子等在加拿大。僅從這一點來講,「太空人」是稅務居民,儘管他們在國內已交過稅,但在加拿大必須補交差額。據CCRA的朋友講他們有線報,而且近年來有一批大陸背景的人不斷加入其中,當然他們主要對「大魚」感興趣。 所以有家庭的人要成為非稅務居民要麼全家一起走要麼夫妻辦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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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17-2-25 05:43 |只看該作者
3、個人財產和社會關係
既然移居到其它國家去了,那你就不能再擁有加拿大的駕照、銀行帳戶、信用卡、醫療保險、圖書館借書證以及各種會員資格。
但是你可以擁有以下財產或收入:RRSP,RRIF,CPP,QPP,OAS(OldAge Security pension),Dividends,Rentaland royalty payments,pension payments,RetiringAllowances,Annuity Payments,ManagementFees 。

其中的收入每年需報稅,但不影響你的非稅務居民身份。具體如何做可查此連結:加拿大稅務局
一般在你確定要成為非稅務居民後,應該向CRA遞交一份NR74表格(Determinationof Residency Status)儘管這不是強制的。有一點必須很清楚,那就是稅務局確定你為非稅務居民後並不意味著他們永遠承認你是非稅務居民。什麼時侯你又與加拿大建立了以上三個關係中的任何一個,NR74的確認就變成一張廢紙了。所以向CRA遞交NR74表格並不是強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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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17-2-25 05:44 |只看該作者
那麼切斷了以上三個聯繫後是非一定是非稅務居民了呢?不是的!
如果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你還是稅務居民或者你又從非稅務居民變成了稅務居民。

1、移居到其它國家去是為了完成某個合約或項目,期滿後馬上回加拿大居住。不管合約是兩年,三年、還是五年。我有看過一個Case講一位工程師去亞洲工作了三年,他把自己當作非稅務居民沒向加拿大稅務局補交差額。合約到期回來後CRA要他補交稅並罰款,他不服上訴稅務法庭結果稅務局贏了這場官司。

2、一年之內在加拿大居住超過183天。

3、移居到第三國但沒有合法身份。例如從中國來的但去了美國而在美國又沒有合法身份。
有一點要記住,CRA始終認為一位加拿大公民離開加拿大去另外一個國家(如美國),如果他/她不是那國(美國)的居民,那麼他/她肯定是加拿大居民和稅務居民。但反過來不一定成立,即他/她是美國居民也可以是加拿大居民,因為加拿大承認雙重國籍。所以即使你已有美國綠卡你還有可能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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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17-2-25 05:44 |只看該作者
一、概念不清容易造成誤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請填上你成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報稅、申請牛奶金、GST退稅等,填表時肯定會填到這個內容,絕大部分人都會認為,我們自從移民登陸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猶豫地在稅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陸的日期,作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但是,此 resident 與彼 resident 其實是有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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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17-2-25 05:47 |只看該作者
一、概念不清容易造成誤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請填上你成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報稅、申請牛奶金、GST退稅等,填表時肯定會填到這個內容,絕大部分人都會認為,我們自從移民登陸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猶豫地在稅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陸的日期,作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但是,此 resident 與彼 resident 其實是有差別的。

我們楓葉卡上成為加國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執行的法律意義上的日期,之後填寫一切有關我們國際身份信息時一律以這個日期為準。但與稅務相關的信息和這個信息是有不同的,稅務局只想知道你什麼時候成為稅務意義上的resident,他們執行的是稅法意義上的日期。移民局與稅務局,分嶺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當然,對於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長期居住的人士,這兩個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對於短登一下且未與加國建立居住聯繫的人士,他們移民意義上的成為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為稅務意義上的 resident 日應該從長登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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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17-2-25 05:48 |只看該作者
2、稅務概念上還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區別,resident 要報稅,non-resident 可以不用報稅;與加國有居住聯繫的人,如果長期居住、工作於加拿大的人,無疑就是resident 了;如果與加國切斷聯繫,沒有長期居住處所、也沒有能「產生價值」的物資在加國(比如工作、房子、存摺),就可以判定為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種:只要申請並領取了 CCTB (牛奶金)和GST 退稅,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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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17-2-25 05:48 |只看該作者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稅務上產生誤會,這些誤會集中出現在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暫停留幾日,不與加拿大建立居住聯繫,自然就是non-resident 了,於是回國待了兩三年都沒有報稅……OK,到這一步為止,沒錯!
長登以後,與加國建立了居住聯繫,人們就自然履行起報稅的義務,很好!但當填稅表時,就出現了本文開頭的那個句子的錯誤理解,把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兩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誤會就開始了。
之後,稅務局在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兩種錯誤判斷:
A、此人前兩(三年)就成為稅務resident 了,但漏報了兩(三)年的稅,需要補報!
B、此人兩三年沒報稅,應該就是傳說中的「短登」客,判作non-resident,但他又領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來,並徵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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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17-2-25 05:52 |只看該作者
誤會就這樣產生了。

所以,短登情況下,填寫稅務相關信息的登陸日期與移民相關信息的登陸日期是不同的!這個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這樣填寫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擔心這種不同會產生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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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17-2-25 05:53 |只看該作者
二、新移民幾種典型居住情況下的稅務安排

上面說到,用長登日子算作正式成為稅務resident 的開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過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間,都辦理了一些與加拿大有關聯的手續,比如辦了工卡、醫療卡、銀行帳戶、申請了牛奶金/GST退稅……等等,這些情況,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義,會不會給新移民添上了「與加國產生居住聯繫」的因素,而需要報稅呢?我們通過幾種典型的「短登案例」來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國,但領了工卡、醫療卡、開了銀行帳戶,雖然稅局為了區別誰該報稅誰不該報稅,將居民細分為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Resident……但對於大部分新移民,無須那麼複雜,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認為你總是要回加拿大長居的,那你可以從短登之日起就當稅務resident,你按時報稅就是了(報海外收入),以上問題就不是問題,情況相對簡單,這裡我們暫時不討論。而如果你覺得你這幾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國,你想當稅務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問題的疑惑,請看以下解讀:

1)工卡只是一個社會保險號,如果申領了但沒有用在經濟活動上,與報不報稅沒什麼必然聯繫,有工卡也可以是non-resident;

2)醫療卡是參加了醫療保險的憑證,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費醫療保險費的,對短登人士來說,不在加拿大居住卻每月交納費用一點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請這個醫療卡,因此也與報稅關係不大;但象安省,申請人是不用先交納費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請了,不過這個保險的費用是在報稅時作為計算項目反映出來的,也就是說,安省居民申請了醫療卡,原則上是要報稅的。不過不用擔心,無論哪個省的居民,如果離開加拿大了,可以通知醫療衛生局停止這個保險的,那就可以是non-resident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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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17-2-25 05:53 |只看該作者
3)銀行帳戶,這個複雜一點,因為如果申請了銀行帳戶,那就肯定產生經濟活動了,那麼就不屬於稅務non-resident,但如果僅僅是因為一年幾十塊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報稅,也太不值得。

其實,是有解決辦法的:如果短登人士決定這次回國要比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報稅,你仍然可以開通銀行帳戶,但開通時要跟銀行聲明你是稅務non-resident,那麼銀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國長期居住的地址作為正式地址,之後到了報稅季節,銀行就會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稅轉給稅局,然後把完稅記錄NR4 寄給你,你仍然是稅務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這個方式又開通了帳戶,銀行就當作你是稅務 resident,稅季就會寄一份 T5 給你並抄送一份給稅局(有的銀行如果利息少於 50 刀就不會出 T5),讓你自己根據上面寫的利息收入跟稅局報收入稅。如果這時你人在中國,沒有向稅局報稅,是屬於漏稅了。這種情況下,你應該先通知銀行將你改為稅務non-resident,然後向稅局解釋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國,你定義自己為 non-resident,稅局在向你徵收你漏交的稅款後就沒有問題了,你仍然是稅務 non-res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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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17-2-25 06:04 |只看該作者
4)牛奶金/GST退稅,顧名思義,是一個稅務 resident 因為撫養家庭成員和收入不高而獲得的稅務優惠津貼,稅局會根據你提供的,成為稅務resident 之前兩年的海外收入,計算後「送」給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稅,因此,很多人登陸後就申請了。

但其實,一旦申請了牛奶金,就等於宣布自己是稅務 resident 了,道理很簡單: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對於一登陸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這個當然不成問題,但對於短登然後全家離開,又認為自己是non-resident 不打算報稅的情況,這個津貼就拿得「太早」了。之後一旦開始報稅,稅局要麼要求你補報漏報的幾年稅,要麼要求你不用補報稅,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領取的牛奶金/GST退稅。

如果你發現,哎呀,我就是這種短登沒報稅又領了牛奶金的情況怎麼辦?不用慌,還是有解決之道:如果你想做稅務 non-resident,你應該說明情況並把領到的牛奶金/GST退稅退回給稅局,當你長登後,再重新申請牛奶金/GST退稅(切記把「成為居民日」填作長登日),稅局還是會平等對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稅的。

綜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國,既可算作稅務 resident,也可算作稅務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員要統一,不要一個算 resident 另一個算non-resident),即使領了工卡、醫療卡、開了銀行帳戶等等,通過資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稅務non-res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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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17-2-25 06:06 |只看該作者
2、短登後一方回國,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加拿大稅務部定義一個人是不是與加國有居住聯繫,經常用到一個判斷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個人很長時間沒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劃為與加拿大有聯繫的稅務居民。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夫妻兩方都應被視為稅務居民。
可也有人會有異議,他們認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為有社會活動、經濟活動,所以就是稅務居民無疑;問題是在中國的一方,那一方長期留在中國,如果期間沒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經濟收益,夫婦雙方財政也能獨立,那麼在中國的一方也應該能算作稅務 non-resident 而不用給加拿大納稅(特別是在國內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給加拿大報稅,錢就無端少了一大截)。理論上是對的,不過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無可替代的,通常一個人要到外國工作進修,其配偶和小孩都會跟著一起遷移,他們很難想像中國人的這種一方留守,另一方長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對這種狀態下好幾年家庭關係仍然牢固覺得匪夷所思。

所以,如果家庭成員中一方定位為稅務居民,另一方定位為非稅務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雙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狀態,稅局會認為這種情況非同小可,會催促沒報稅的一方報稅,或者要求當事人給予解釋。在這種情況下,申請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況說清楚,說明自己這幾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國,沒有什麼經濟活動或財務聯繫在加拿大,夫妻雙方的財政是獨立的等等。如果解釋得通,稅局也可能會承認這種組合,這樣在中國的一方就可以不用報稅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報稅時的「配偶免稅額」一項。而至於牛奶金/GST退稅,因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應該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請(類似於單親家庭),另一方不予計算;如果一開頭申請時是以兩夫妻名義申請,那麼要通知稅局修正。

綜上所述,短登後一方回國,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這種情況,除非在中國的一方真的與在加拿大的一方財政獨立、沒有加拿大方面的經濟來源、中國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萬以上吧),可以嘗試申請non-resident 來豁免納稅;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條不符合,還是順應潮流,全家納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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