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晚我知道後,只是想著另外的事情。大約2個月前送返學時,她丟失我兒子,又指控他在糖果店偷糖,當時已經好想直接把他炒了,現在正煩惱要不要立刻當晚解雇他。
如果你是沒有神的「自由」人,那你不會了解了。
(那位由於自己以色列子民曾經在埃及為奴、寄居的神,讓我照顧一個生病的寄居的寡婦。(請注意3個要點:病、寄居、寡婦) 我覺得自己懼怕至高的神,沒什麼好丟臉的。
如果你是信耶穌的,WELL,我非常謹慎地勸諭你,不要想走捷徑了。。。你的耶穌,不單是你的,還是是寄居者的神,是孤兒寡婦的神。。。對他們不好我怕你綿羊變山羊。自行參考馬太福音25章吧,專給基督徒看的。
如果你不是信耶穌,我都很小心地勸你,創造世界的神對慘的人好好的,而且不是好欺負的。。。)
我決定留下她。
歧視條例
好,如果你是個不懼怕神的人,你打算解雇他的話,平機會的網站,你必須自己嘴嚼透徹,保護好自己哦!
以我所理解,你必須要有醫生所寫的證明,說明她「不能執行該工作的固有要求」或者僱主要給予的遷就,對僱主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你才能在歧視條例下被豁免,否則你是不能解雇她。不過我個人經驗,要醫生寫這種證明是很難的。公立醫院醫生不會寫,他們只會寫中立的「醫生證明書」證明她患什麼病。
個人認為以下這份香港印刷業商會提供的資料,比起平機會的網頁,更令人明白,裡面有例子解釋。
香港印刷業商會會員通信:http://media.hkprinters.org/HKPM-83/HKPM83-Trend7.pdf
另外,你是不能夠因為合理懷疑她有病,就解雇她,這也觸犯歧視條例的。很少雇主因此遭罰,只不過是很難舉證而已。
確定治療方針
4月中確診:四期乳癌,腫瘤直徑達到9CM。
確診之後,再約見醫生選化療藥物。由確診到第一次化療,花了3-4星期。8次化療,3星期一次。由於她在將軍澳醫院看病,腫瘤外科接了這個CASE,可是將軍澳醫院沒有腫瘤科,於是她做化療(腫瘤科該管)在伊利沙伯醫院,外科手術則在將軍澳醫院。我也陪診了兩次,在起初談怎樣醫病時見過醫生。想不到事情也沒有很棘手。這樣就過了。
除了打化療針那天有1天假紙以外,醫生都沒有開病假給她。
而由於勞工條例規定,醫生病假必須連續四天以上,才能取相等4/5薪金的疾病津貼。由於醫生沒有給過這樣的病假,所以,只要工人能接放學+煮一餐+洗衫拖地,我就要比足人工的。只是她第一次化療後發燒,住了12天醫院,才這麼一次給了4/5人工。其餘都是工照開,糧照出。
勞工處參考資料: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g_whole.htm#Q1這一點,我特登陪她去了趟勞工署那些查詢中心,讓人家職員跟她親口說一遍,費事她以為我欺負她,病了都要做。
所以化療期間她必須照常工作!(這一點我也不明白,我曾經向她強調,病假必須有假紙,看醫生必須有證明。)
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http://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化療的日期,她告訴醫生希望約星期五,因為星期六她工作量低,我多數一家出去, 然後星期天是假期。不過她是無論如何都會外出的!(是不是精力無窮?我都不很理解)
平日星期一到五她還是要工作。當然工作表現就馬馬虎虎了,我也是是但但過去了。仔放學回家有個人存在,不觸犯疏忽照顧兒童條例,晚上有餐晚餐吃,洗澡有衣服穿,就算了。化療後在家的安全措施:https://www.eviq.org.au/getmedia ... e.pdf.aspx?ext=.pdf
以我所知每種化療藥物的降解時間都不同,殘留在體液由3-7天不等。抱歉找不到看到著資料的網站。我給她一個盆子,一塊毛巾,告訴她如果她想嘔吐,就用那個盆子,不能再用做其他用途。(不過她從未嘔吐過)。那短時間我家的毛巾都沒有擺放在廁所,因為排泄物蒸騰氣體也會有化療殘留。我一再叮囑她使用廁所後必須蓋上蓋子才沖廁。
那短時間我爸媽很緊張我兒子的健康,每逢工人做化療,我爸媽就接我兒子回去他們家住幾天。(怕化療殘留)不過最後兩次化療已經沒有這樣做了,慣了。
化療後手術
好啦,化療做完了。輪到手術。這簡單多了。就是去看了一兩次醫生,確定適合手術,非常快就安排了日期,11月上旬左手術。那天星期四來的,然後星期六,工人在醫院what's app我,說醫生叫她出院。我好震驚喔!大手術,2天出院?我家裡沒有人看顧她喔!可是醫生堅持。於是工人回家。這次也有了比較長醫生病假,也沒有出足糧,這十多天左右出薪金4/5的疾病津貼。
這十幾天呢,她沒有在家養病。依足法例的話,僱主應去信入境處,申請暫時容許外傭外宿養病。好像簡單寫封信給入境處這樣。我沒有做。(累了)於是我也麻煩了我家的老人,幫忙接放學。
盤點付出
現在盤點全部工人周邊的「付出」
雖然盡量自己湊返,可是我爸媽心疼孫子,那段時間很多照顧。(辛苦我爸媽。)
我常常無端請假,因為她會覆診,我要請假回家接放學。(謝謝公司)
錢銀方面,我大約每個月只花費$500內。(謝謝耶穌)
感恩香港是個福地,他們有病都有人理。(謝謝當年的法律,謝謝香港納稅人)
香港買外賣真的很方便,晚餐不至於沒有著落。(謝謝勤奮的香港人)
天主教徒的姊姊認識的基督教宣教士,照顧她出入醫院,還買保健品送她。(謝謝百年來無名宣教士對香港做出重要貢獻)
她說菲律賓那邊的保險也會賠償給她。(所以問我取回一些收據之類影印)
做了水魚?
有說她是故意知道自己有病也跟我簽約。我自己就不是很BUY這個說法。16年9月簽約,17年3月才來跟我說擔心想看醫生。時間上說不過去。
有人說X光為什麼CHECK不到?想CHECK肺癆的X光,不是FOCUS ON乳腺組織,CHECK不到乳癌的。
香港人,不要太捨不得。納稅人的錢,我都有份出。窮外國人在香港工作時病倒了,我一個人是醫不來,納稅人卻很富有,醫得來。這是好事。自家表哥病了也不會出錢醫,這只表示我們香港人涼薄,不是我們精明。有人說這使的是冤枉錢。徒然讓別人來我們處「搵著數」。
他們跟伸手拿錢的無業遊民不同,不要太苛刻說他們「搵著數」。他們對香港經濟環境也有貢獻的。沒有他們,多少女人不能出外工作賺錢?相比伸手黨他們很有貢獻的。
何況,我也不是同情她。
肺腑忠言
對他們要很有戒心。要小心講每句話。如果你要解雇她,乾脆立刻解僱,不要給她暗示,跟她商量,家鄉有沒有人照顧之類。莫要等到她拿你好心的問話,反咬一口,在法庭上說你知道她病,就已經打算解僱她。保障自己,對話儘量留紀錄。即使沒有雙方簽名白字黑字,只是寫下對話日期跟大概內容,也是好的,能法官面前提高你的可信度。記得,「不能執行該工作的固有要求」,或僱主要給予的遷就,對僱主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你才能在歧視條例下被豁免!
不要想著我很滿意她,很喜歡她。
我非常不爽她的表現,在她康復後3個月,我給了她一次警告信。寫了足足2頁對她不滿意的地方。
現在也想要解僱她。每次煎東西給燒焦的東西我吃。我兒子的午飯盒造的馬虎。
總之,知道出事後,驚慌中也不要道聽塗說,自己做功課,看勞工署、平機會的網頁。
也要跟工人去見一兩次公立醫院的腫瘤科醫生。(公立醫院醫生給的意見中立保守,我個人覺得好D)
我做過網上的調查,發現菲律賓人生活貧窮的人,在當地是負擔不起這種醫療。回去有家人都沒有用。只能任由腫瘤擴散。那些給一萬幾千塊打發工人回去養病的人,自欺欺人。
當時我決定留她的原因:
1, 做人太涼薄不行,以她家境,送她回去等於送死。
2. 我是基督徒不信因果,卻知道神必報應。
3. 若要人怎樣對你,你就怎樣對人。(有兒女者尤甚)
4. 何況,現實講一句,歧視條例完全不保障我們這種窮僱主,現在辛苦一點,難保不是塞翁失馬。
5. 就算被欺負了,當給兒子上一課珍惜生命的德育課。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