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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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2-6-20 14:11 |只看該作者
工人上上星期六去公立醫院睇病,跟住係醫院住咗一晚(乳房入面有發炎,醫生用針筒抽),醫生開咗星期六日兩日病假(星期日是工人假日),跟住星期一煮飯同做一啲輕鬆家務,冇拖地因為佢話右手唔可以用力,星期二朝早話傷口流膿同埋頭暈休息咗全日,星期三去康復中心跟進換紗布同藥返來繼續休息,星期四去睇醫生但因為Visa過期跟住又去申請Visa延期結果又係差唔多全日冇做嘢,星期五開始差唔算正常做嘢,不過呢個星期二又要再去睇醫生應該至少半天,請問呢種情況之下呢個月人工係咪正常出?需唔需要扣減冇做嘢個啲時間?還是個啲時間按病假計五分之四?工人已經做咗超過四年,累積病假應該很多,不過上網睇要拿病假需要連續放4天同埋要有醫生證明?佢凈係住院個時有醫生開兩日病假,但之後都冇拿過證明。



1. 僱工在甚麼情況下,可享有疾病津貼?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 傭工已累積有足夠的有薪病假;
  • 所放取病假的日數不少於連續4天; 以及
  • 傭工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傭工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滿一個月便可累積有薪病假日2天; 之後受僱滿一個月可累薪病假日4天,有薪病假日取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2. 怎樣計算疾病津貼的款額?僱主須何時支付?

疾病津貼的款額相等於傭工正常資的五分之四。僱主最遲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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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2-6-21 16:05 |只看該作者
回覆 lyt0926 的帖子

已經諮詢勞工處,未夠連續四日不需要支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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