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攜帶及託運物品
2. 嚴禁託運物品(須隨身攜帶上機)
(1) 所有鋰電池產品,包括:
所有備用電池(包括鋰電池、外置充電器、鹼性乾電池)和攜帶式充電器(尿袋)皆被禁止放於寄艙行李內,必須以手提行李形式上機;不能拆卸電池的手提電腦則可以放在寄倉行李內,但必須關機和進行妥善包裝。
此外,從日本出發的旅客禁止攜帶含有不能拆卸鋰電池的燙髮器。
(2) 眉剪、指甲鉗、剃刀
日常用品會用到的刀類物品(例如眉剪、指甲鉗、剃刀、剃刀刀片等等)是屬於手提行李違禁物品第三類「附有尖點或銳邊的物體」,禁止㩦帶上機,必須放在寄倉行李。香港民航處准許㩦帶長度為6cm以下的指甲鉗(不包括銼)和圓頭且刀鋒不超過5cm的剪刀。
(3) 電子煙
(4) 打火機或安全火柴(每人最多攜帶1件)
(5) 發熱產品
值得留意的是,不同類型的直髮夾或曲髮夾有不同攜帶限制,可參考下表:
| 產品類型 | 手提行李 | 託運 |
| 插電式直髮夾/捲髮棒/直髮梳/燙睫毛夾 | O | O |
| USB充電式直髮夾/捲髮棒/直髮梳/燙睫毛夾(若要上機,電池需完全拆除) | X | X |
| 使用其他電池的直髮夾或曲髮夾(例如:2A或3A電池) | O | O |
3. 可攜帶上機的日用品
此外,以下幾類物品亦不能攜帶上機。
1. 爆炸物及可燃物質和其他部件
可造成人身嚴重受傷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爆炸物和可燃物質以及其他部件,如雷管、點火器和輔助物品(如可燃物裝置)。
2. 槍支、火器及眩暈裝置
經設計以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槍支、火器和其他裝置或能使人誤會為該等裝置的物品,包括火器和彈藥的組件及武器(如立體打印物品)。這些裝置包括:所有類型的火器,如手槍、左輪手槍、步槍、獵槍;玩具槍、能使人誤會為真正武器的複製及仿製火器,如槍式打火機。
3. 化學物質
化學物質,如:梅斯催淚氣體、胡椒或辣椒噴劑、酸性噴劑、驅除動物噴劑及催淚氣體。
4. 附有尖角或銳邊的物品,可發射射彈的裝置
可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附有尖角或銳邊的物品及可發射射彈的裝置,包括:斧頭、冰鎬及碎冰錐、溜冰鞋、彈弓及彈弩、飛鏢、滑雪手杖,以及由支點開始量度刀刃長度超過6cm的剪刀。
5. 工具
可造成人身嚴重受傷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工具,包括:橇棍、鑽及鑽頭,錘子、鉗子、扳手/扳鉗(士巴拿)。
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均需以容量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盛載。
所有盛載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均應儲存於一個容量不超過一公升、並可重複密封的透明塑膠袋內,而且要確保塑膠袋完全封妥。
行經安檢站時,裝有容器的塑膠袋應與隨身行李分開擺放,以便進行檢查。每名旅客只可攜帶一個裝有容器的塑膠袋。此外,所有藥物、嬰兒奶粉/食品及特別飲食所需之物品,經查證後可獲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