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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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爵府

積分: 9627


1#
發表於 12-1-16 01:21 |只看該作者


如果合約無寫明,
有些人覺得,12個月即一年死約過左,通知業主,
完成第13個月,就可以取回訂金走人。

但有些人理解,是可以第11個月通知業主,完成一年死約,
即租完第十二個月,就取回訂金走人。

往往與業主想法不同。引起衝突。

大家覺得那一個通知時間比較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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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tong390  立租約時應寫明...  發表於 12-1-16 02:55


珊瑚宮

積分: 111912


2#
發表於 12-1-16 01:28 |只看該作者
我理解係 12 + 1

通常租約都會有寫架喎 ......." 在完成首十二個月後,任何一方可以一個月預早通知提早終止本合約"

唔通你張租約冇咁寫 ??

btw~~ 不過我都見過有 11+1,但租約上都係有寫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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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5354  thx!  發表於 12-1-16 08:09


子爵府

積分: 14588


3#
發表於 12-1-16 01:30 |只看該作者
下...通常你差不多一年既時候..你自己同業主傾左仙架WOR!!
因為我次次都係唔8咁岩年就唔租,,
有時可能一年多..想唔租之前一個月同業主講聲..
跟住最後個個月唔交租當係個按金(多數業主都係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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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5354  thx!  發表於 12-1-16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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