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撻 寫道:
我想問大家兩個問題,希望能回覆及給予意見:
(一) 我的工人在1月7日晚到港,但當日朝早我穿水入院生小B,我立刻叫我老公同Agent講今日唔好來我家,因為實在無人「招呼」佢,最後Agent都明白,而個工人最後改在我出院當日報到。問題是個Agent話個工人已經在7號到港,要我給補回工人6天飯錢(因為我12號先出院),每天$60,你話我應不應該出糧時同時給這6天飯錢予工人?
(二)是否工人做滿三個月才可放勞工假?即是今年新年,我只須照舊放佢星期日,其他日子年廿九、初二及初三不用放?若當工人做滿了三個月,用不用補回這些假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