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DYC 寫道:
如果按勞工處指南,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傭工。
第4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僱主及傭工問
問4.5 傭工工作多久才可享有法定假日?
答 􀂜 所有外籍家庭傭工,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都有權享有下列每年12天的法定假日: 􀂾
一月一日; 􀂾
農曆年初一; 􀂾
農曆年初二; 􀂾
農曆年初三; 􀂾
清明節; 􀂾
五月一日; 􀂾
端午節; 􀂾
中秋節翌日; 􀂾
重陽節; 􀂾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
七月一日;
以及 十月一日。 􀂜
傭工如在法定假日之前已獲僱主連續僱用滿3個月,便可享有該假日的假日薪酬。
問4.6 我可否要求傭工在法定假日工作?
答 可以。不過,你必須:預先給予傭工不少於48小時的通知;以及 在原定假日之前或之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傭工。
問4.7 若傭工同意,我可否以額外補薪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他/她?
答 不可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傭工。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