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請幫幫手!
我一向用開印印照顧屋企 ,一直相安無事。
舊年11月轉用賓賓,點知佢響5月突然去信到人民入境事務處離職,到六月頭收到政府通知先知佢辭職 (理由話我對佢唔好!)咁都算, 佢last day果日我安排左個agent做証,比清楚d last pay同回程機票錢佢,以為送走個瘟神就算。
點知今日收到勞工處嘅信,佢話要索償以下嘅錢 (跟據外傭合約條款8係僱主付責),但其實已經在我比agent 嘅費用包括左(有合約為証):
1)來港機票 2)驗身及保險費 3)其他政府行政費(如 visa, 賓國MPF等)
雖然我有證明1 -3嘅索償我已付費比agent代辦,但我今日先知呢D錢係菲律賓間agent收個工人嘅,而我搵果間agent亦冇任何書面證明,1-3嘅費用要菲律賓agent付責。香港agent話呢D做法係”行規”所以冇任何black and white.
問題:
A) 佢告我會告得入嗎?因為即使我委托agent代付, 原來佢地冇比錢,亦即失職,但法律責任係我孭!
B) 我可以寫律師信比我所委托嘅香港agent嗎?(因為佢哋失職),律師信一般收幾錢?
C) 如果件事升級上court, 而我又不幸咁輸左,我會罰幾多?(索償額只係HKD4200), 堂費又大概幾多?
D)如果係你,你又會點做?
其實HKD4200隨時可以俾,但問題係心有不甘!太氣憤喇!求求各位朋友或過來人幫手!